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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復議可以去法院嗎?

對行政復議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依法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行政復議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選擇向本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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