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分別於2009年1999年、2065年438+02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三)》於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為了方便妳的學習,以上解釋編輯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壹、法律的適用範圍
第壹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超過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之後的。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適用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合同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第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技術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壹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以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第八條?壹年?,第75條和第104條第2款?五
年份?同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第三,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且當事人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未辦理批準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該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沒有規定登記後生效。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第四,代位權
第十壹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
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基於依存關系的債權。
給付勞動報酬、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的請求權,
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第十三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從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並且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具有貨幣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後,又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未被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訴訟。
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已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成立的,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對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第二十壹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行使代位權的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數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數額的,人民法院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就超過債權人代位權請求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訴訟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法中止。
動詞 (verb的縮寫)註銷權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轉移財產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債權人主張的部分。依法被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就同壹標的物提起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訴訟。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第六,合同中的第三人轉讓
第二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債務人對債權有爭議的,債權人可以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讓人對債權人主張債權的,債務人可以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壹方經另壹方同意,將其在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另壹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方就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提出抗辯的,轉讓方可以列為第三人。
七。請求權的競合
第三十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選擇,在壹審開庭前又變更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