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為什麽不能斷絕家庭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通常稱為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
根據憲法,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民法典婚姻編》規定,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但是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斷絕。換句話說,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能人為解除的。血親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這種關系通常可以人為解除。
通過收養形成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收養法》規定,在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可以解除的。
再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
教養和教育之間沒有關系
對於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子女,雙方是姻親關系,不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這種屬於公婆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隨之解除。
形成了撫養和教育的關系。
《民法典》的《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期間,繼子女未成年的,為維護子女利益,壹般不允許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期間,由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為了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或者繼母的義務,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壹般不能解除。但是,如果繼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惡化,繼父母可以提出終止關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不能與家庭斷絕任何關系,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幫助父母養老的義務。這是子女的責任,除非是養父母和繼父母之間,養子女或者繼子女可以斷絕與養父母和繼父母的關系。
第三,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的天然血緣關系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收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壹定的行為形成的法律虛構的身份關系,因此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