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學校和用人單位收取違約金。用人單位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承諾的工資不兌現。看大學生就業求職,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學生應該知道,在就業和求職中,維權協議不能取代合同。
高校畢業生就業時會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這是學校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意向性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吳律師表示,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必須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為其工作(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他們不簽字,就違法了,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
應該約定違約金的上限。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在這種情況下,以雙方協商的金額為準。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還可以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三方協議的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學生要違約,學校不能向學生收取違約金,除非學生和學校有特別約定。
口頭承諾要寫在備註裏。
吳律師發現,畢業生就業三方協議中90%以上的備註都是空白。他說,由於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很多畢業生因為急於就業而相信用人單位的壹些口頭承諾,到了崗位後經常與單位發生糾紛。
畢業生壹定要充分利用就業協議的備註欄,盡量把單位的承諾寫清楚,比如休假、住房補貼、戶口結算、保險等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壹些大學生不懂法的心理,長期試用,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吳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勞動者初次就業或者重新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者工種的,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違約金。
促進大學生就業維權的對策分析。不斷完善大學生就業維權法律制度。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壹系列國內法律,構建壹部專門適用於大學生就業的《大學生就業條例》,填補國內空白,明確界定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填補現階段壹些用人單位鉆空子的漏洞,規範大學生就業環境,為大學生就業維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針對現階段大學生工作實習的法律空白,可以參考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如法國《勞動法》規定實習生最低工資為正式員工最低工資的四分之壹,結合國內首部《廣東省大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實習條例》制定,為大學生維護就業權利構建良好的法律環境[7]。
2.要努力共同搭建大學生就業維權平臺。工商部門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資質和經濟實力,認真審核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從根本上減少不良用人單位的數量;執法部門要堅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原則,凈化各大第三方招聘平臺的虛假信息,多途徑減少大學生被不良用人單位欺騙;勞動仲裁機構擴大受理範圍,將勞動仲裁與司法救助相結合,為大學生就業維權提供雙重保障[8];構建多部門聯合行政組織,協調大學生就業維權的各個環節,依托教育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監督用人單位與大學生的雙向關系,既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又防止大學生欺騙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