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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羲法律思想的時代特征是什麽?

對黃宗羲法律思想的幾點認識

黃宗羲(1610-1695),又名南雷,浙江余姚人。他的父親黃遵素是林東黨的重要人物,後來被宦官殺害。黃宗羲學識淵博,既是思想家,又是歷史學家,對數學、天文、地理也頗有研究。他的作品很多,有《南雷文鼎》、《明儒》、《宋元》、《遊伊名記》等數十部。《等待采訪的伊名》不僅是他,也是當時所有啟蒙思想家在政治和法律思想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學術界曾將其與17和18世紀西方啟蒙思想家的同類著作進行比較。但是伊名等待被訪問的記錄是寫在1662(曾經說過,1663),比孟德斯鳩的《法的意義》(論法的精神,1748)和盧梭的《論民事契約》(論社會契約,1762)

黃宗羲的法律思想是明清時期啟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體現。其內容主要包括:

1.反對君主專制,主張限制君權。

2.將“壹家之法”改為“世界之法”。

3.反對重農抑商,主張工商業並重。

《伊名待訪》是明清之際思想家、史學家黃宗羲的代表作。其法律思想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主要方面:

(壹)君主專制制度下的法律批判

1.“君”與“壹家之法”批判。清朝滅亡之前,中國壹直是中央集權的宗法統治,也是“家”。整個社會最根本的法律是維護帝國統治的合法性。這種法律與西方分權制衡的情況有著本質的不同。所以往往導致皇帝自身權力的極度膨脹,使他濫用手中的各種權力,從而毀了自己的“家業”,被另壹個姓王超取代。在黃宗羲看來,原始君主為天下服務,壹心為公,法律也是如此;但後世的“君主”以天下為己任,建立“壹家之法”,導致毀生害世,同時也往往毀了自己的王朝。所以“君”是天下之大害,“家法”是“不法”黃宗羲沒有把“君”歸類,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他看來,天下之大害的“君”是“後世之王”,也就是君主專制制度下的“君”。

2.批判傳統的法律觀。黃宗羲在批判“壹家之法”的同時,也批判了壹些“論者”對法律的態度。他認為這些“評論者”對法律持工具主義態度,為人民服務,尤其是統治者。沒有品德高尚的人,再好的法律也無法實施。在“法治”與“治民”的關系中,堅持“治民”是第壹位的。黃宗羲對此是反對的。他指出,約束世界的是“違法之法”,而不是“人民”(治理國家的其他人)。所以先“治法”,再“治人”。

(二)大同社會下的法律理念

黃宗羲和其他正統儒家學者壹樣,認為人類的理想社會應該是“三朝”(夏商周)的社會,因為這個時代是人類社會的黃金時代,是人類的大同社會。在大同社會,是君臣之治,君主尤其沒有私心,壹切為了天下百姓的安定和諧。因此,黃宗羲對未來社會法制的構想是以大同社會為基礎的。顯示為:

1,強烈主張限制君主制。黃宗羲生活的那個時代,皇帝壹個人,有絕對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有效地限制君主制。所以他首先提出了“天下為主,君為客”的觀點,指出“古人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君主住在哪裏,經營者就是世界。”這為他限制君權的思想提供了理論支點。

黃宗羲限制君權的思想,首先是君臣之治。黃宗羲認為,天下之大權,不能壹人之治,所以要把天下之權分與他人來治。這裏所指的“壹人”是“君”,而“他人”是“臣”,君與臣是合作者。二是恢復相制。黃宗羲認為,因為相不是世傳的,所以要德,可以彌補世傳天子的不足。三是學校討論。黃宗羲認為,古代學校不僅是培養學者的地方,也是提供治國方略的根本之地。學人不以皇帝的好惡來判斷是非。所以學校討論國家大事可以限制君主。

2.重置方鎮。黃宗羲認為,明朝滅亡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地方勢力太小,尤其是邊疆地區。重新建立邊界城鎮,在財政、軍政、官員任命等方面給予總司令自主權,允許代代相傳。這樣既能保衛邊疆,解決壹些財政問題,又能限制中央權力。

3、渴望建立世界的規律。黃宗羲認為,“三代法”是為天下立法,是真法。天下之法,人無貴賤之分,法雖疏,卻能治理好天下,人又能過上“三世同堂”的生活。

4.建立規範的選官法律制度,即比選官更寬,比用官更嚴。他指出:“所以,我用了科舉、舉薦、國子監、任命兒子、縣市幫扶、招考、絕學、文筆,用得嚴。”這裏的出租車指的是治理國家的人。

第二,如何理解黃宗羲的法律思想

黃宗羲及其法律思想壹直存在爭議。有人看得很重,把《伊名戴露》裏的思想當做中國的啟蒙思想;有人貶低它。如近代章太炎認為《伊名候見錄》是清廷入門。

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黃宗羲的法律思想:

首先,他渴望“三代同堂”的統治。在等人的采訪中,他主要批評了秦王和秦以後的統治者。他的“三代”時間不太清楚。書中不提夏商周,只批評秦和秦以後的“壹家之法”。他認為“秦變封建為郡縣,郡縣私於我”。在這裏,黃宗羲對“君”進行了最猛烈的攻擊,指出“君是天下之大害”;但到了恢復相制、學校議政、重置方城、取士的時候,又渴望君主做這些事。他思想中的“天下之法”仍然是皇帝建立的,而不是下層階級建立的。對於“儒生”的批判,他仍然堅持儒家的原則、方法和評價,但與其他“儒生”不同。在重設方鎮時,他的根本目的是邊防,而不是實現地方自治,主要不是作為法制來設計的。這本書理想成分多,理性分析少。這本書更像是壹份建議書,建議未來的統治者可以像“三代”壹樣治國。難怪如章太炎所說,是給清廷的壹個信息。

黃宗羲確實對“君”和“壹家之法”進行了最猛烈的攻擊,但他站在“士大夫”的傳統立場,以“修身養性”為指導思想。黃宗羲《伊名待訪錄》與他的“亡國之痛”密不可分。在這本書裏,他確實提出了壹些與前人根本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但我們不能把他和他的《伊名等待接見》的記錄與西方啟蒙運動中的人物及其法律著作相提並論,這是沒有可比性的。我們不能否認黃宗羲法律思想的積極意義。畢竟對“君主”和“壹家之法”的批判是難能可貴的,在中國歷史上很少有人能做到。

前人之所以對黃宗羲的法律思想給予很高的評價,是因為他們中的壹些人發現黃宗羲的《伊名戴露》中的壹些思想與西方啟蒙運動中的思想有相似之處。想壹想,試圖證明中國在沒有西方侵略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自發進入資本主義,建立像西方那樣的法制。“本來,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孕育了資本主義的種子。沒有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中國會慢慢發展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然而,黃宗羲的法律思想與西方啟蒙思想有著根本的不同。他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他對“君主”和“壹家之法”的批判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不可能有成果的。黃宗羲渴望聖人之治,尤其是“三代”之治,渴望道德君主,仍然把希望寄托在壹個人身上。在他的論述中,沒有提到西方社會中人民的個體解放和主權思想,如果是啟蒙思想,這壹點尤為重要。這與晚清在與西方碰撞時的托辭與改制的理念不同,因為晚清還有另外壹種方式——西方社會的方式。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典型代表黃宗羲對“君”和“壹家之法”的批判最為激烈。同時,他對未來的社會法制提出了許多設想。但由於歷史原因,他仍然沒有脫離“士大夫”的立場,而是堅守儒家“修身、齊家、治國”的原則。因此,它的概念有明顯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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