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獲得物質報酬的權利。護士執業,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待遇等。
2.享有安全執業的權利。護士有權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護和醫療保健服務。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
3.享有學習和培訓的權利。護士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其專業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4.享有履行職責的權利。護士享有獲取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疾病診療、護理等信息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享有受到表彰和獎勵的權利。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先進工作者或者南丁格爾獎榮譽稱號。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頒發榮譽證書。
6.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不受侵犯,擾亂醫療秩序,妨礙護士依法執業,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醫務人員人身權利的保護,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護士有以下責任:
1,在護士長的領導和護士的指導下工作;
2、認真執行護理制度、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正確執行醫囑,準確及時地完成護理工作,做好檢查和交接班工作,防止差錯和事故的發生;
3.做好基礎護理,心理護理,飲食護理,用藥護理。在護士的指導下,嘗試掌握和應用護理程序,實施整體護理;
4、經常巡視病房,密切觀察和記錄危重患者的病情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5、了解住院規則,宣傳防病健身知識。經常征求患者意見,做好出院指導;
6、配合醫生做好危重病人的搶救及各種搶救物品和藥品的準備和保管工作;
7、協助醫生進行各種診療工作,負責抽取各種檢驗標本;
8、參加壹些護理教學和科研,指導護生實習;
9.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離、物資藥品保管工作;
總結壹下,其實在社會上,還有壹個職業叫天使,就是護士。通常生活中很少能看到醫院醫生的字,但生活中經常能看到別人暈倒時護士這個職業。
法律依據:
《護士條例》第十二條
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
護士執業,有權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障和醫療保健服務。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護士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其專業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入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