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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築垃圾收集、運輸、中轉、回填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居民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衛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規劃、建設、土地、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實行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權規模控制和有償使用制度。第五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運輸管理制度。第六條為規範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管理,本市對城市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第七條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以及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政府鼓勵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提倡單位和個人優先考慮建築垃圾產品的綜合利用。第二章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是指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拆除、物業服務等單位。第九條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環衛管理機構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後方可處置。第十條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在項目建設預算中專項撥付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在項目開工前存入專門賬戶,並接受市環衛管理機構的監督。

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未存入專用賬戶的,市環衛管理機構不得批準處置建築垃圾。第十壹條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時,應檢查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情況。第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填寫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聯單,分別提交給運輸單位、處置場所和環衛機構。第十三條各類建築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及時清理各種建築垃圾,經常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2)文明施工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JCJ146-2004)的相關要求;

(3)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不小於規定面積的洗車平臺,配備洗車設備;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駛離工地時應進行沖洗,保持車輛整潔,輪胎清潔,防止汙染道路。第十四條各類建設項目、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統壹安排調度。第十五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該區域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築垃圾轉運點暫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壹處置;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按照社區指定的建築垃圾轉運點臨時堆放,由社區處置。第三章運輸單位管理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權的發放數量,通過公開拍賣、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並向社會公布。具體程序、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七條市環衛管理機構向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權的單位發放城市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批準書。市環衛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行業標準,加強日常監管,維護運輸市場秩序。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運輸至處置場所進行處置,並取得處置場所出具的處置證明。第十九條運輸單位憑市容環衛管理機構確認單和建築垃圾運輸結算憑證與建築垃圾處置單位結算費用。第二十條運輸單位的運輸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運輸車輛統壹懸掛專用牌照;車體顏色統壹,噴塗公司名稱和編號標識;

(二)運輸車輛應使用密閉裝置,裝載時,做到適量裝載(不超過車廂上部),遮蓋嚴密,不漏不飛;

(3)運輸車輛應配備GPS全球定位監管系統,用於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四)市環衛管理機構制定的其他規定。第二十壹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批準文件,辦理運輸車輛的轉移、變更、封存和到達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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