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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級的劃分和處理標準

法律主觀性:

輕傷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由企業處理。壹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1至900萬,上報市縣兩級處理。重大事故,死亡3-9人,重傷10-49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5000萬,上報省市兩級處理。重大事故,10至29人死亡,50至99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至10萬不等,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和國務院處理。以上條件是or關系。滿足壹項,就可以定性。其他不同行業也有相應的標準:1。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1996 11.05438+0.00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壹般火災三類。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20多人死亡或重傷;50多戶家庭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654.38+0萬余元。2.重大火災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超過65,438人死亡或重傷;30多戶受到影響;直接財產損失30多萬元。3.壹般火災事故:不符合前兩種情況的燃燒事故為壹般火災。凡在火災和滅火過程中因燃燒、墜落、砸傷、爆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均納入火災傷亡統計。其中,死亡限於火災後7日內死亡,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有關規定確定。火災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在時間或空間上不受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是火災,所有的火災,無論損失大小,都應納入火災統計。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以下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被外部明火燒傷或其他物體被燒傷;(四)焚燒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因飛行事故導致飛機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體的燃燒。二。船舶交通事故分類標準1990年6月16令號交通部發布的16《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碰撞、擱淺、觸礁、碰損、浪損、風災、火災等造成財產和銷售人員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船舶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的劃分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標準,標準如下:1,輕微事故:造成1至2人輕傷的事故,或者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機動車事故,200元以下的非機動車事故。2.壹般事故: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事故: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四。鐵路交通事故的分類1987 65438+2月10鐵道部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將交通事故按其性質、損失和對行車的影響分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危險事故和壹般事故。(1)重大事故1、旅客列車發生碰撞、脫軌、起火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1)造成3人死亡或5人死亡或重傷;(2) 1機車壞了;(3)動車、公交破1輛;(4)貨車數量為1輛;(5)單車道或雙線壹個車道中斷2小時,或列車受影響2小時。2.其他列車相撞、脫軌、起火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1)造成3人死亡或5人死亡或重傷;(2)機車破1臺或破2臺;(3)動車、客車破1或破2;(4)1貨車報廢或4貨車壞(2貨車壞成1貨車);(5)單線交通中斷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交通單線交通中斷4小時,雙線交通完全中斷2小時。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1) 3人死亡或5人死亡或重傷;(2)機車破1臺;(3) 1輛機動車、客車報廢;(4)報廢貨車3輛;(5)單線交通中斷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交通單線交通中斷4小時,雙線交通完全中斷2小時。4、由於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損壞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損壞,造成第2款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1、旅客列車發生碰撞、脫軌、火災或者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1) 1人死亡或者兩人以上重傷;(2) 1輛車在取車或貨車中途壞了;(3)重型軌道車報廢;(4)單線或雙線壹條線路中斷1小時,或本列車受影響1小時;(5)200米以上報廢鋼軌或500根以上鋼筋混凝土軌枕。2.其他列車發生碰撞、脫軌、著火或者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1) 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2) 1機車壞了;(3)動車、公交破1輛;(4)貨車破1或破2;(5)重型軌道車報廢;(6)單車道行車中斷2小時時,瓶子會影響其他列車;單車道交通中斷2小時,雙車道交通完全中斷1小時;(7)200米以上報廢鋼軌或500根以上鋼筋混凝土軌枕。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1) 1人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2) 1機車壞了;(3)動車、客車破1或破2;(4) 1輛貨車報廢或2輛貨車損壞;(5)重型軌道車報廢;(6)單線行車中斷2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行車之壹中斷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1小時;(7)200米以上報廢鋼軌或500根以上鋼筋混凝土軌枕。4、由於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損壞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損壞,造成第(2)款後果之壹的,構成重大事故。五、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的分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是指由於施工過程中的疏忽大意,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1)ⅰ級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30多人死亡;2.直接經濟損失300多萬元。(2)下列情況之壹為ⅱ級重大事故:1。10人以上死亡,29人以下死亡;2.直接經濟損失小於654.38+0萬元,小於300萬元。(3)下列情況之壹為ⅲ級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傷20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4)下列情況之壹為ⅳ級特大事故:1。死亡人數少於2人;2.重傷3人以上不滿19人;3.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法律客觀性: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但未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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