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免收費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條法律援助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決定法律援助事項,指派承辦人員,管理和籌集法律援助經費。第四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法律援助誌願者。第五條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包括預算撥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贈。政府應逐步增加對法律援助的投入。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項用於法律援助,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國家機關、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會團體和法學院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設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

鼓勵法律服務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法律援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對象和範圍第八條法律援助的對象是:

(壹)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資助的收養人;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人員;

(五)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孤兒;

(六)其他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人員。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第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第十條法律援助的範圍是:

(壹)請求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

(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等請求損害賠償的。;

(四)請求國家賠償;

(五)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費和勞動報酬;

(六)申請涉及公民人身、財產的公證事項;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第三章管轄第十壹條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辦案機關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第十二條本省跨地區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同壹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需要,可以委托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代為調查取證和送達法律文書,所需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第四章程序第十四條當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五條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有關社會組織代為申請。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由其近親屬或者有關社會組織代為申請。

代表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第十六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效身份證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證明,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四)保證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聲明。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或者代表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補充或者說明,也可以進行調查。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經濟狀況和申請援助的事項進行審查,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或者代為通知申請人。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與受援人或者代表申請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說明理由。

  • 上一篇:如何理解政治
  • 下一篇:網上備案審核結果要更正,需要重新上傳所有信息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