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期間的規定
實踐中,經常會有壹個誤區,認為失蹤人應該是兩年。《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失蹤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但這只是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條件,並沒有規定公民因對方下落不明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這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失蹤時間的長短,最高法的批復可以有效解決這個問題。【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受理壹方下落不明不滿兩年的離婚案件公告送達問題的答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離婚案件壹方失蹤、起訴及公告送達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法院應當受理夫妻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僅要求離婚而不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案件,不論失蹤人離開時間長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由於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的離婚訴訟不受失蹤期間的限制。
2.逃犯可以被宣布失蹤嗎?
符合宣告失蹤條件的,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是指下落不明壹定時間的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制度。為了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良影響,法律建立了宣告失蹤制度,宣告失蹤人為下落不明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保管人,由財產保管人管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保護下落不明人及其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對自然事實的不確定狀態的法律確認,旨在終結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1.有法律事實可以宣告公民失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死亡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有興趣的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與其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人。宣布失蹤,必須有人申請,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未經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申請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系的,其申請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宣告該公民失蹤。
3.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不可缺少的附件。
4、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宣告失蹤的案件,由宣告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系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布公民失蹤。
第三,法院宣告死亡的過程
法院宣告死亡的程序是: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