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公法、私法和社會法,法律體系還可以進壹步劃分。這就是把法律體系按照社會關系和調整方式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法律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法律調整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各個方面。例如,民法部門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相應地,所有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類似法律規範結合起來就成為民法部門。行政法部門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所以行政法部門與民法部門是有區別的。
根據法律,完全劃分對象是不夠的,還需要從另壹個標準來劃分,這就是調整法律的方式。有時對類似的社會關系法采取不同的調整方法。如前所述,法律的調整方式有自律、強制幹預和政策平衡。當我們在調整對象相同的法律面前劃分部門時,會遇到無法劃分的情況。比如民法刑法都是規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在刑法典中也有出現,如盜竊財物、搶奪財物等侵犯財產關系的行為。此時,仍然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標準,顯然無法區分民法和刑法。因此,法律調整的方式成為壹個重要的標準。民法以自我調節為主,刑法以強制幹預為主。這樣就劃分了兩個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
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上,行政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非常復雜,調整對象有交叉和重疊,調整方法也有相似之處。過去理論上認為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但實際上兩者有很多交叉和重疊。因此,行政法與經濟法的劃分應從雙方的調整模式上進行。行政法主要通過強制幹預進行調整,而經濟法則是通過私法的自我調整與公法的強制幹預相結合的獨特方式來調整政策平衡。
在討論了兩個標準之後,有必要說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法律部門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銜接和支持的關系。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完全按照這兩個標準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夠的。所以對於法律部門的劃分也要註意壹些指導原則。
2.第壹,鍛煉的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主體是壹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懲罰方式不同。權利壹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放棄和轉讓。
第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推定的規則是“法律無明文禁止,可以為之。”而權力只受明文規定的限制,否則就是越權。
第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壹般反映私人利益,權力壹般反映公共利益。
3.歸責原則是指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最終決定因素。它是貫徹於整個侵權法之中,在各種侵權法規範中起統領作用的立法指導原則,是司法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歸責原則有很多種。目前各國適用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包括主觀過錯、客觀過錯、職務過錯或公務過錯]、違法原則、主觀過錯加違法原則、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