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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老人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怎麽算?

事業單位老年人撫恤金、喪葬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1.喪葬費計算方法:喪葬費等於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6個月;

2.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死亡的,養老金為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或者烈士的,撫恤金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加本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3.特殊情況下的撫恤金計算:壹次性工亡撫恤金為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為本人基本工資10個月;

4.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工作(業務)5000元;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非農民每人每月補助210元;兩人以上每月補貼每人190元;農業戶口每人每月170元;兩人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6.特定群體養老金計算: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原從港澳派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1,基本養老金:通常按死者工資基數或養老金的壹定比例計算;

2.連續工齡撫恤金:有的地方根據死者的工齡,每滿壹定年限增加壹定比例的撫恤金;

3.特殊貢獻養老金:對有特殊貢獻或榮譽稱號的老人,可能有額外的養老補貼;

4.其他補貼:部分地區或單位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壹些額外補貼或壹次性撫恤金。

喪葬費的計算方法:

1,基本喪葬費:壹般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風俗習慣確定,有固定標準;

2.交通費:如需長途運送遺體,可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報銷;

3.喪葬費:包括喪葬儀式、追悼會等相關費用,按實際支出計算;

4.其他相關費用:例如,購買墓地和制作墓碑等費用可能會得到補貼或報銷。

上述計算方法可能因地區、單位、具體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計算應參考當地法規和標準。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已故老人的撫恤金、喪葬費的計算涉及諸多標準,包括喪葬費按上訴法院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計算,撫恤金根據死亡原因分為20-40個月基本退休費或工資加額外補貼。特殊情況下按照10-20個月基本工資壹次性發放,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有固定標準。特定人群的養老金以國內基本工資為基礎。

法律依據:

國務院直轄市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幹部退休後,按以下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

符合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退休後因工致殘,飲食和生活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離休幹部、退休幹部死亡後,其喪葬待遇、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應與在職死亡幹部相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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