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怎麽辦?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壹百八十九條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第二審,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審理結束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191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第192條,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再審後的判決,可以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百八十壹條、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第194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判期間。
第二,試用期。
指人民法院從受理案件到審結案件的期限。第壹審普通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在特殊情況下,
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第壹審簡易案件的審理應當在六十日以內;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壹個月至壹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高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
多壹個月。民事、經濟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應報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壹審簡易程序
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中對判決的上訴審理期為三個月。如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應經本院院長批準。在二審案件中,上訴裁決的時限為30天。行政壹審
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延長審批程序與壹審相同。刑事和民事
其他類型案件的審理時限也與《行政訴訟法》不同。在計算審理期限時,應扣除公告、鑒定、管轄權異議和訴訟中止的期限。
第三,二審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的是二審終審制,即無論什麽樣的案件,最多經過兩個人民法院處理就終結了。二審判決書壹經送達,即當庭生效。壹審法律
法院作出的判決不發生即時法律效力(裁定不準上訴的除外)。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已經對自己提出申訴
公訴案件,如果第壹審判決有錯誤,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請求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公訴機關的上訴或者抗訴,已經
對已審案件進行再審和重新判決的審判過程稱為二審程序。刑事案件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那時起。
從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的第二日起計算。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十天,均自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逾期未上訴或抗訴的,則
壹審判決生效。民事經濟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二審。
第四,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第壹審案件由合議庭審理,但簡單的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審判委員會只討論重要性。
大案或疑難案件。所有行政案件壹律實行合議制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合議庭審理。我院是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受理的各類案件均由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動詞 (verb的縮寫)審判監督程序。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不排除有錯誤的可能。因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生效法律文書的糾錯程序
是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如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也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如果調解書真的錯了,
也可以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在生效後兩年內發現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接受?
管理,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是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原來是二審或者
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有效。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六、投訴的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上訴不受時間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庭
經審查發現不合理的,不予受理;原判決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我院成立了上訴審理合議庭,負責對上訴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法院的審判流程是嚴格的,在辦案過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但也不排除出錯的可能。如果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或者判決、裁定不公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應的法律和程序提出申訴,也可以找檢察院。以上是邊肖對法院辦案程序如何違法的詳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