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活動應嚴格依法進行,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既包括事實的認定,也包括法律的適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平等原則。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對待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不論其政治和社會地位如何。
(3)獨立性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在我國適用社會主義法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只能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處理所有案件,而不是主觀臆斷;我們只能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和衡量尺度。不允許有其他標準。
(2)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在我國,法律統壹適用於所有公民;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法律面前,絕不能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規定國家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第二,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對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維護法制統壹,正確適用法律,防止特權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為人民利益的權利,糾正為人民利益的錯誤,是適用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統壹法律適用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壹條本辦法所稱統壹法律適用,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公布案例、實行同類案例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例等促進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的工作。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判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統壹法律的適用工作。
根據職能分工,各部門負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案例等統壹法律。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統壹法律適用的統籌規劃、統壹推進和協調管理。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壹正確實施。
第四條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不統壹的案件,總結經驗,通過批復、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予以規範。
第五條研究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核、公布、匯編和評估。其他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不得與指導性案例的判斷觀點、判斷標準相抵觸,不得冠名為指導性案例或指導性案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查找類似案件:
(壹)提交委員會和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四)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同類案件有沖突的;
(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
(7)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八)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了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案例;
(九)法院院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權限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案例檢索只能檢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第七條對於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案件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審判報告中說明案件檢索情況,或者制作專門的案件檢索報告。
案例檢索的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例檢索的結果,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壹並提交。案件檢索報告應隨案件歸入二級卷。
第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壹法律適用標準納入評議內容。
在審判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的判決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判決、待決案件是否屬於該類案件納入審查內容。
第九條未決案件與檢索到的指導性案例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相似的,合議庭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要點進行裁判。
引用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引用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裁判理由部分引用指導性案例的,應當註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第十條未決案件擬作出的判決結果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和法律適用標準不壹致,或者擬作出的判決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合議庭應當提出提交本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本院院長發現未決案件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召集本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按照程序進行討論。
前款規定的案件因保密等原因不宜在專業法官會議上討論的,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後,可以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部門間法律適用分歧或者重大跨領域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二條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和部門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應當形成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隨案件附卷。
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分發給審核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核辦公室負責存檔。
第十三條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的統壹。
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對合議庭和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與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不壹致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對審判執行實踐中出現的法律適用不壹致、不明確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和總結。審判管理辦公室要通過案件質量評估、群眾來信等方式,及時發現、收集、整理法律適用不壹致、不明確的問題。
第十四條對於通過各種渠道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壹、不明確的問題,審計署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提交審計委員會討論,以審計委員會法律適用決議的形式明確具體裁定規則。
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壹的法律應用平臺及其數據庫,人民法院審計處、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和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統壹的法律應用平臺及其數據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各司法部門執行復議監督案件、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在互聯網上公開後,司法管理處應當及時組織匯編,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死刑復核案件標準和數量由各刑事法院根據保密要求確定。
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司法業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報送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案件應當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第十七條對納入統壹法律應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檢查和清理。
各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發現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件不再具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或者相關判決已經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各部門要加大司法人員業務能力培訓力度,加強司法人員法律解釋、案例分析、案例檢索和科技應用能力培訓,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統壹適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法官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整理案件裁判規則等。應計入工作量。各部門、法官推薦或匯編的案例,由審判委員會確定為指導性案例,或者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意見,由審判委員會采納,形成審判委員會關於法律適用問題的決議,可以作為績效考核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