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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立法體系

(1)發揮NPC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立法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壹項重要職能。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應有之義。立法是壹項綜合性工作,人大的主導作用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制定、起草、審議、修改和表決中。《決定》要求,完善有立法權的人大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導作用。壹是通過每屆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加強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工作計劃,要著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著力通過立法推動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加強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立法,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評估,綜合考慮和設計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積極督促和推動有關方面落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第二,加強和完善法律起草機制。《決定》指出,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並建立相應機制。探索並逐步形成立法機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參與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工作機制,有利於充分表達各方面的意見和關切,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廣泛凝聚社會意識,防止部門利益,加快立法進度,提高立法質量。同時,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對於專業性較強的法律,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專業單位研究提出方案。第三,努力建設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隊伍。《決定》對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提出了要求,其中包括立法工作隊伍建設。立法是壹項政治性、實踐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高素質的立法隊伍是黨領導人民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我們要從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戰略高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大力加強立法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建設,完善立法人員選拔任用機制,鼓勵和保障,積極推進幹部交流,為優秀立法人員脫穎而出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決定》提出,提高具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會組成人員比例。這是加強NPC及其常委會履職能力的重要組織措施,也是進壹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客觀要求。《決定》還提出,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立法專家咨詢制度。這也是加強立法隊伍建設、提升立法能力的重要舉措。全國人大組織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在第六屆、第七屆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壹些顧問被任命為專門委員會成員,為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增加人大審議法律案件的次數,充分發揮人大的立法職能,創新和完善各級人大參與立法工作的機制,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加強和完善政府立法體系。

壹是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健全公民參與政府立法機制。行政法規和規章是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方面。中國《立法法》原則規定了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限和程序,國務院則規定了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程序。按照《決定》的要求,不斷完善相關程序。為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體制和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行政法規、規章草案壹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涉及重大意見分歧、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積極探索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和實施後評估。二是建立由專門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法規的工作機制。《決定》提出,重要的行政法規應當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過程中,要把握和處理好權力與權利、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既註重賦予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權力和手段,又要明確法律責任,防止部門爭權奪利、推諉責任,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制約和監督,督促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正確行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

(3)明確立法權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和地方保護主義。

為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法律化,《決定》提出要明確立法權的邊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和制定,要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和立法權限進行,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責。下壹步是修改立法法。進壹步明確不同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國務院部門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擴大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還要完善授權立法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循的原則。

(四)完善立法協調溝通機制。

立法涉及到權益的調整,立法過程也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過程。不同的部門、行業和團體會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和影響立法。因此,必須加強立法協調和溝通,理順各部門、各工作環節的關系,及時解決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在法律立項、起草和審議的各個環節,起草單位和立法機關都要聽取和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於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部門間分歧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牽頭起草單位要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商溝通,努力通過研究解決獲得* * *知識;必要時,決策機關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第三方評估,也可以對壹些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及時作出決定,不能因為部門之間的分歧而久拖不決。

(五)加強法律解釋工作。

《決定》要求,要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的法律依據。解釋法律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能,也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重要內容。制定、修改、解釋和廢除法律是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的不同形式。法律解釋具有針對性強、反應及時、易操作的特點。根據改革要求和法律實施的實際情況,及時明確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確保重大改革依法有序推進。例如,2065438+2004年4月,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和改革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7個法律解釋,明確了有關法律的適用。該法律解釋頒布後,受到各方廣泛好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6)明確地方立法的權限和範圍。

立法權的劃分是立法體系的核心內容。劃分立法權限、界定立法權邊界的目的是科學合理地確定立法事項的範圍和不同歸屬,明確立法主體在立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系及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和立法法規定,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情況下,有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包括: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需要規定的事項;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對國家專屬立法權以外的事項,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時,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也規定了地方立法的相關設定權。近年來,壹些地方提出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立法權。對此,要總結經驗,認真研究。總的精神是進壹步明確地方立法的權限。地方立法應當保證中央方針政策、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地區的有效實施,加強對地方事務的統籌協調,強化執法責任和執法監督,做好面向基層和群眾的服務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七)根據法律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

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設區的市在城市建設、市容環衛、環境保護等方面普遍存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客觀需要。近年來,壹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許多議案和建議,要求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的數量。壹些設區的市已經向國務院申請批準為較大的市,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利。實際情況是,目前除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還有233個設區的市沒有地方立法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決定》進壹步明確,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這就需要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通過修改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這項工作政治性強,涉及面廣,需要積極穩妥推進。可以考慮在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加強立法監督的前提下,分步實施。具體步驟和時間可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所轄市的人口、地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立法機關的能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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