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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安全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安全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路按其在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按其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道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輪渡。

村道的安全保護活動適用《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和本條例的有關特別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公路安全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養護公路所需經費以及行使公路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用公路的公路安全保護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行政執法,公路公益性服務機構具體負責除經營性收費公路以外的公路養護和交通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與公路安全保護有關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鄉道、村道的安全保護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公路安全保護宣傳教育,加大公益性宣傳力度,發揮行業協會、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學校的宣傳作用,提高公民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對公路安全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公路線路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規劃的規定,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進行規劃和控制。第八條公路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公路初步設計文件等資料抄送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確需經過城鎮、村莊的,應當同步建設排水設施,防止環境汙染和水土流失。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不少於壹米的範圍內確定公路用地;公路兩側沒有溝渠的,應當確定公路用地距離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不少於壹米。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節約土地和保護環境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劃定並公布;已建成但未劃定建築控制區的公路,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劃定建築控制區。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重疊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協商劃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外緣設立界樁、界樁。第十三條公路附近規劃新建的村鎮、開發區和農貿市場等。,應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在公路的壹側垂直布置,避免在公路兩側進行相應的施工。第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公路附近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規定明確建築與公路的控制距離。第十五條照明、通訊、標誌、管道、信號燈等設施。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置的,以及在公路和公路兩側種植的綠色植物,不得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

前款規定的設施和綠化對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影響公路交通的,應當及時修復和處置;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第十六條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書、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設置原因、標誌的顏色、外形尺寸和結構、設置地點、設置時間和保存期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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