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樹木,是指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第三條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堅持政府保護為主、專業保護與公共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和推動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樹名木保護的科研成果和技術,提高古樹名木保護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等級,撥付資金,專項用於古樹名木的調查、鑒定、保護和搶救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培訓。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贈古樹名木,捐資保護和認養古樹名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捐贈古樹名木和保護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認定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資源進行壹次普查,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和拍照,建立資源檔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接到報告的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更新古樹名木檔案。第八條古樹按下列標準分級:

(1)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為壹級;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為二級;

(三)年齡100周歲不滿300周歲的為三級。

名木按壹級古樹保護。第九條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

(壹)壹級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認定,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報省人民政府認定並公布;

(二)二級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認定,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

(三)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古樹名木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提出。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組織鑒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古樹名木資源情況,每五年確定壹批樹齡近1000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後備資源,參照三級古樹保護辦法實施保護。第三章養護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

(壹)在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負責養護;

(二)在鐵路、公路、河道堤壩和水庫湖泊、運河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公園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四)在文物保護單位、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負責養護;

(五)在城市道路、街道、綠地等公共設施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六)農村集體土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私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所有權人是養護責任人。

城市居住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居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織養護。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古樹名木養護責任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負責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義務。

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保證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預防和制止各種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並接受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古樹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為、自然損害,出現明顯長勢衰弱、瀕危癥狀的,負責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林業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查,並采取相應措施搶救和復壯古樹名木。

  • 上一篇:實習律師執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 下一篇:雙12優秀品牌推廣案例來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