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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

抵押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權是為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壹種物權,本質上是壹種價值權利,其目的是通過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來保證債權的償還。因此,從抵押的性質和目的來看,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2)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債務擔保的法律。

債權人不需要為償還債權而在其財產上設定抵押,但設定抵押是為了擔保其債權的償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願意提供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III)抵押是壹種約定的擔保權益,而不是法定的擔保權益。根據《物權法》第181、185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權由當事人的抵押協議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4)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只能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進行登記。(五)抵押的內容是抵押物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購買權。抵押的內容有兩個:壹是對抵押財產的有價處分權;二是抵押財產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抵押財產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或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償債務。抵押物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1)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以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2)抵押物出售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也表現在兩個物權之間,即同壹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第壹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而得到清償;(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當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剔除,抵押權人對已被剔除的抵押財產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

編輯本段的功能

作為壹種擔保物權,抵押是實踐中最理想、最廣泛使用的擔保形式,因為它的擔保效果最可靠,能充分發揮被擔保財產的作用。由於抵押財產不轉移占有,既能發揮其使用價值,又能被所有權人繼續使用並發揮其使用價值,所得收益還能清償債務,從而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基於抵押權不同於其他擔保物權的優勢,在市場經濟中,抵押權發揮著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正常良性運行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有序深化和發展,抵押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最常見、最常用的擔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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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占有的特性,抵押作為壹種擔保形式,在經濟活動和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擔保物權研究

首先,抵押比質押容易。質權人應當交付質押財產,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無形中增加了債權人的義務範圍,而抵押權並不存在。其次,抵押不同於擔保。擔保的成立取決於擔保人的信譽和經濟狀況,但信譽和經濟狀況是可變的。壹旦擔保人經濟狀況惡化,將不足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的權益可能無法實現,而抵押則會消除債權人的顧慮,因此抵押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綜上所述,《擔保法》將抵押作為第壹擔保方式,單列壹章,可見抵押地位的重要性。

編輯此段落實現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的,不能變現。(2)必須是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3)債權人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延期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4)未清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不付款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編輯此段落類別

抵押的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來劃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主要有以下幾種:(1)房地產抵押,是指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而設定的抵押。房地產抵押是最常見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可以不轉移其占有而達到擔保的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廣泛歡迎。(2)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是說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標的物,有些動產不適合作為抵押標的物。動產抵押的特點仍然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與質押無異。(3)權利抵押抵押權是指以特定財產權利為抵押標的的抵押。至於什麽樣的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壹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壹般是指土地使用權。(4)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額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有以下特點:1,抵押擔保未來債權,尚未發生;2.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不確定,但有最高限額,並非實際最高債權數額;3、實際債權具有連續性和不確定性,即債權人沒有約定實際債權的數量和金額;4.債權人只能在抵押財產的最高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5.最高額抵押只能通過壹次登記設定。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為某壹商品在壹定期限內的連續交易而簽訂的合同。(五)財團抵押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其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作為壹個整體,並作為標的物的行為。采用這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壹般是企業,可以集中企業的擔保能力。《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其合法財產壹並抵押。(6) * * *同抵押* *同抵押,並成為壹攬子抵押,是指在幾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抵押為同壹債權作擔保。* * *同壹抵押權的突出特點是在若幹抵押物上設定若幹抵押權,* * *擔保同壹債權。當壹個抵押實現時,其他財產的所有抵押都被消除。

編輯此段落中的權限設置

抵押的特點決定了債權人非常願意接受抵押作為壹種擔保形式,但如何使抵押在形式上和法律上完好無損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也是本文要探討的另壹個重要問題——抵押的設立。

抵押設定的形式

既然抵押是債務人為保證債務的充分履行而采取的壹種擔保形式,那麽就需要債務人提出這種方式,債權人也願意接受。只有雙方達成協議才能設定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權是雙方的合意行為,是雙方之間的合同行為。財產法

既然抵押是壹種合同行為,那麽抵押合同應該以什麽形式訂立?對此,《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從法律上明確了抵押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並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只有以書面形式訂立才能生效,有些抵押合同還需要依法登記。《擔保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應當依法登記:①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證;(二)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三)森林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運輸工具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屬於強制登記的範圍,但對於五類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當事人願意登記就可以登記,而且《擔保法》還規定,當事人抵押其他財產的,可以自願登記抵押物,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是合同的壹種,但其內容比較特殊,包括: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壹般應與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壹致。③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和使用權。④抵押擔保的範圍。⑤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品

所謂抵押物,就是抵押合同的標的,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抵押物既然是債務人為完全履行債務而擔保的財產,那麽該財產就應該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轉讓性,在抵押後交付之前,債務人在繼續使用期間不會破壞其價值和形態。至於什麽樣的財產可以成為抵押物,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不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所以《擔保法》明確規定,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的,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然而,另壹個問題出現了。至於在建建築物是否可以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釋第47條有明確規定:只要是合法的建築物,已經在建的也可以抵押;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及其他財產;③抵押權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溝、丘、灘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以上六種情形屬於抵押財產,同時擔保法也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根據憲法規定,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不能是私有財產。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和抵押,因此其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同於國有土地,要抵押和有償出讓,但法律規定了集體抵押權。

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征用,不能參與流轉。正如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受到限制壹樣,所有權也受到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否參與抵押或有償轉讓,還有待立法進壹步規範。(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依法抵押;用於抵押的鄉鎮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因此,雖然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但房屋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是可以抵押的,所以設定抵押時,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即宅基地也壹並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性設施。法律規定,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不得抵押。主要是防止這些財產因抵押權的實現而損失,從而影響公益事業的發展,這是法律的初衷。但從發展來看,很多醫院已經以企業的形式進行管理和運營,出現了大量的民營醫院和企業醫院,學校也是如此。他們不再是純粹的機構,而是逐漸走向企業。因此,這種限制不利於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立法機關將根據情況在實踐中進壹步規範。(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當然,產權不清晰的財產是不能用來抵押的,否則就會出現用別人的財產抵押的現象。⑤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實際上處於不可分割的狀態,因為它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再被允許私下處置它們。⑥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指其他法律規定不能轉讓或抵押的財產,如采礦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

抵押權的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可以用其抵押物擔保幾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提供抵押,債權人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低於抵押權設立時的約定價值的,按照抵押權的實現價值清償;未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權實現時,抵押物折價、變賣、拍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抵押權的成本、主債權的利息和主債權的順序清償。擔保品的範圍。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整個抵押財產,主債權未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對整個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對分割或者轉讓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因抵押財產被查封、混合、處理而導致抵押財產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受償;如果擔保物的所有人是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如果第三方和抵押人是附件、混合物或加工產品的* * *所有人,抵押的效力應限於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如果在抵押權設立之前,抵押權是擔保物的從物,則抵押權的效力與擔保物的從物有關。但抵押物及其附屬物分別為兩人以上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抵押物。

抵押人

抵押人是指提供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當事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是壹種合同關系,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對抵押人的要求,但從其立法意圖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要使抵押合同生效,抵押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抵押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獨立實施純益的民事行為,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否則法律不予保護,所以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抵押合同將因主體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②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因為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須以抵押物的價值清償債務,這就要求抵押人必須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抵押物。否則,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權利就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此,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僅要審查抵押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要審查抵押人是否有權處分抵押物。

本段編輯權消滅。

抵押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壹樣,在壹定條件下產生,在壹定條件下會消失。雖然《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提出抵押權的消滅,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實際適用,抵押權的消滅有以下幾種方式:

通過實現來消除

抵押權實現後,原抵押合同終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除,抵押權自然消滅。

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毀壞

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退居壹般債權人地位,放棄優先受償權。此時抵押權會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

因為抵押合同無效而銷毀

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如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因合同無效而消滅抵押權、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主體不合格導致的無效、客體不合格導致的無效和內容不合格導致的無效。首先看主體不合格導致的無效,主要是指抵押無效是因為設定抵押的當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抵押無效,抵押自然無效,抵押因無效而消滅。其次,對象無效。《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不能抵押的財產。以本條規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因違反法律關於抵押物的規定,合同無效。第三,合同內容無效。同其他經濟合同壹樣,抵押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他人的利益或者社會的善良風俗,否則合同無效,抵押合同也是如此。合同內容違反法律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第四,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合同無效。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時生效。”這就限制性地規定了抵押合同的登記制度。如果只是雙方簽字,沒有登記,抵押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抵押權自始不存在。

抵押權的部分消滅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基本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壹規定決定了抵押權的部分消滅,也就是說,抵押權人雖然可以用抵押權對抗其他債務人,但不能對抗主張抵押物權利的第三人,第三人僅指必須登記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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