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禮入法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壹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用“禮”字來形容儒家傳統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的關系,是點睛之筆。禮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構成了中國法律制度最本質的特征,形成了獨特的中國法律文化。“引禮入法”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經歷了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時期。在此期間,它經歷了幾千年曲折漸進的發展過程,最終積累成為自成體系、獨具特色的中國傳統法律。
(二)禮法融合
魏晉以來,儒學與法的關系更加密切,經學逐漸獲得了與法並駕齊驅的重要地位,突出標誌是禮法並重。到了曹魏後期,人們往往把刑和禮相提並論。《三國誌·劉瑋誌庚傳》載:劉庚“與丁儀* * *談刑禮,皆傳於天下”。可以看出,這個時候,禮刑已經被提到了壹起。
(三)禮法統壹
經過魏晉南北朝至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進入全盛時期。《唐律》無論是結構還是內容,都成了壹道壯麗的風景線。禮法結合也達到了成熟和定型。可以說,壹整套反映封建宗法等級思想和制度的儀式基本上已經合法化了。於是,“壹刀切”就成了對唐律的評價。透過唐律,可以發現禮與法的內在聯系,體驗禮是如何溶於法的,證明禮是唐律的靈魂,唐律是禮的法律表現,二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正如《唐律》名例所言,“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秋仍要擊暈曉陽。”唐律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範。“引禮入法”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這是壹部成熟的唐律。禮法關系有以下特點,即儒家的封建倫理是唐律的思想基礎。封建的“禮”與“法”緊密結合,使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相統壹,以法律的強制力促進禮的規範,以禮的精神統治權力,強化法律的壓制作用。說到底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
第二,儒家思想影響下的中國傳統法律的特點。
受儒家文化影響的中國古代法律與受西方宗教影響的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壹)法律沒有完全文化化和規範化
儒家禮法思想的壹個明顯特征是禮法合壹。所以很多時候法律和禮儀是很難區分或者融合的,但是法律應該和禮儀有本質的區別。至少,法律應該是強制性的、成文的、規範的,而禮儀應該是任意的、不成文的、不嚴格規範的。而儒家的禮法思想將二者合二為壹,導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難受到不成文的、不完整的禮法規範的影響。
(二)所謂重刑輕人的特點。
如前所述,禮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無論是皇帝、大臣、官員,還是普通百姓,都嚴格遵守封建禮教關系。因此,在中國古代,違反禮法是被法律嚴格禁止的,這就導致了很多本應由民法和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最終落入刑法的控制範圍,於是就有了“禮到哪裏,罰什麽。”壹失足成千古恨,壹個內外兼修的人也會受到懲罰”(《上高》),最終形成了重刑輕民的特點。
法律和道德準則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
當儒家將法律引入政治理論時,它並沒有將法律與儀式完全並列或對立,更不用說將法律規範置於道德規範之前。而是以法為禮的補充,建立了互補關系。其實那個時代的人恐怕很難分清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更多的時候,違反道德規範就是違反法律,違反法律規定的也算違反道德規範。法律和道德倫理的界限非常模糊。
第三,傳統法律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
(壹)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
中國現行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的執法必須嚴肅、公正、無私。誰違反憲法和法律,誰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壹些與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違法行為與犯罪事實相同,由於犯罪人身份不同,處罰卻大相徑庭。比如:有的應該判刑,卻沒有判刑;有的應該判重點,卻判得很輕;有些罪該判死刑,卻被判有期徒刑,甚至繼續作惡逍遙法外。
所有這些現象的存在,都是封建特權法律思想對當今法律的負面影響。明白了這壹點,我們今天就要不斷完善我們的司法制度和執法程序,使之更加合理公正,使整個社會朝著更加和諧的方向發展。
(二)“無訟”思想的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思想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孔子作為儒家思想的創始人,不能不滲透到傳統法律思想中去,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壹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壹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壹些相似之處。此外,儒家主張維護和諧的人際關系,通過調解解決社會糾紛,也是合理的。但另壹方面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看,訴訟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原則的重要保障,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管轄範圍之外,這就給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三)“仁政”思想。
自傳統法律儒家化以來,“仁政”思想也登上了歷史舞臺。“仁政”思想中有很多地方值得今天借鑒。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政治家必須善待人民。他說:“仁大過愛民。”儒家思想中關於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其中,“孝”、“仁”等道德標準仍應是現代人遵循的。無論什麽時代歷史發展,尊老、敬人、重諾、守信等美德都將是衡量壹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2、實施社會主義法對人權的直接維護和保障主要表現在:
(1)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審理侵犯人權的案件來維護和保障人權。
(2)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堅持壹系列原則,履行壹系列程序,以維護和保障人權。
國家專門機關壹方面懲罰犯罪,壹方面改造犯罪,壹方面仍然保護其保留的人權,如健康權、人格權、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起訴權、申訴權、檢舉權等。
行政機關在執法中也註重保護人權,禁止在執法中侵犯人權。
⑤實行人權救濟制度,使人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賠償。通過這五個方面,從法制上切實維護和保障法律實施過程中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人權。
3.人權在社會主義法制中的作用人權問題不僅是壹個需要法制確認、維護和保障的問題,也是壹個對法制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問題。在我國,重視人權,肯定、維護和保障人權,必然會促進法制的發展。
首先,人權的發展需要社會主義法制的發展。
其次,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權的實現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意味著公民生存權、發展權、人身權、政治權、經濟權、文化教育權、社會權等權利的實現,而這些人權的實現無疑將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法制的發展。
此外,人權狀況也是衡量法律制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