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主體
(壹)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和類型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某些權利的持有者和某些義務的承擔者。在每壹種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數量是不同的,壹般屬於相應的兩方:壹方是權利的持有人,成為權利人;另壹方是債務人,成為債務人。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裏的公民不僅指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居住或經營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壹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政黨和社會組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壹般都能成為法律上的“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涉及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機構和組織),也包括私法人(涉及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構和組織)。我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視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作為主權者,國家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對外貿易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中,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有別於普通公民和法人。國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國內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是作為代表參與法律關系的。
(二)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公民、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依法參與壹定法律關系,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法律行為能力,是壹個國家所有公民的法律行為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任意剝奪或解除。後者是公民在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法律資格。這個資格不是每個公民都有的,只是某些法律主體才有。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是壹種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根據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行政權利、勞動權利和訴訟權利。這既包括壹般行為能力(如民事行為能力),也包括特殊行為能力(如政治行為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具備上述幾類,因此與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不同。壹般來說,法人的權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解散時消失。其範圍是由法人設立的目的和業務範圍決定的。
2.行動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意識能力的法律反映。判斷公民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有兩個標準:壹是能否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第二是妳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壹定年齡,是否心智健全,是挪威公民行為能力的標誌。例如,嬰兒和精神病人無法獲得法律授權,因為他們無法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在這裏,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於他們的權利能力。要有行為能力,首先要有權利能力,但是有權利能力不壹定就是有行為能力。這說明這兩種能力在每個公民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構成中可能是統壹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壹種分類是根據權利能力、義務能力和責任能力的不同內容分為權利能力、義務能力和責任能力。法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的能力。義務能力是指實際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責任行為能力(以下簡稱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壹種特殊形式的行為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法律規定的。世界各國法律壹般將本國公民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壹定法定年齡,精神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的自然人(公民)。比如民法,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這裏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和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比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我國刑法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公民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三)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在民法上,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完全精神病。在刑法中,14周歲以下的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有行為能力,但不同於公民的行為能力。第壹,公民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完全和不完全,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這是由其設立目的和經營範圍決定的。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並不同時存在。換句話說,公民具有權利能力但不壹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行為能力的喪失不等於權利能力的喪失。另壹方面,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是同時產生和消滅的。法人壹旦依法成立,既具有權利能力,又具有行為能力,法人壹旦被依法撤銷,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消滅。
2、法律關系的內容
(壹)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的指令性內容(行為模式、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壹般規定)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是法律規範在社會關系中實現的壹種狀態。
雖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與作為法律規範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屬性,但它們在領域、法律主體和法律效力方面仍有所不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1)屬於不同的領域。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規範的內容,是要實現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可能性領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法律(遵守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實際享有和正在履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實際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現實領域。在社會生活中,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有轉化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權利和義務,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才能取得實效。(2)目標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針對壹切不特定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國家機關等。)在壹個國家之內。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針對特定主體的,即某壹法律關系中的相關主體(雙方當事人或權利人和義務人)。特定法律關系主體壹旦按照法律規範的“指令”進行法律活動,就會享有實際的法律權利或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這時,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可能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發生聯系。(3)法律的效力不同。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廣義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因為它們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主體,它們具有普遍和普遍的法律效力。壹個國家內的所有相關主體都應遵守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壹般規定。但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由於是針對特定法律主體的,只對特定法律主體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屬於“個別的法律權利義務”。
由於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是特定的、真實的、個體化的,所以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的聯系是:權利以權利能力為基礎,權利能力是權利能力的法律資格在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兩者的區別在於:第壹,任何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並不壹定意味著可以參與某種法律關系,而要能夠參與某種法律關系,就必須擁有特定的權利。第二,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資格,而權利本身不包括義務。
(二)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法律權利義務從法律的壹般規定轉化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權利義務後,還存在壹個實際問題。權利不能實現是對權利本質的歪曲,而義務不能實現是對權利人利益的損害。當然,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實現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從大的方面看,取決於壹個國家的物質生活條件和水平,政治民主和法治(法制)的發展,科學文化條件和道德人文環境的提高等等。從主觀上來說,權利義務能否實現,取決於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各種關系的發展,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狀況,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和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事件的發生,等等。比如,權利人出於友情或者同情而放棄權利,免除義務人的義務。另壹個例子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在這兩種情況下,權利本身都沒有實現。
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最重要的是由國家保障。國家除了不斷創造和改善物質條件、政治條件和文化條件外,還必須建立和完善法治,並通過法律手段加以完善,以保證二者在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中的落實。就法律權利的實現而言,法律對國家的保護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規定了權利行使的步驟和程序,使權利具有可操作性;(2)通過限制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權力,建立“依法行政”和“依法行政”的制度來保障權利;(3)通過及時懲罰侵權行為,促使義務人積極履行義務,實現權利。
但也要看到,就權利本身而言,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總是表現為壹種外在的行為,所以總有壹個適度的範圍和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就不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禁止甚至制裁。因此,法律對權利進行適當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嚴格來說,限制是法律確定了人們行使權利的技術性和程序性活動和邊界。但是這個限制是基於保護,限制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誠然,權利不是絕對無限制的,法律也不能絕對無限制地剝奪或取消人的權利。因此,這裏的限制應該有壹個適度的平衡。
正如權利是有限的,義務也是有限的。法律也禁止要求義務人超越“義務”的範圍行事。義務的限制體現在:(1)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資格的限制。比如,雖然壹個人依法應當承擔義務,但是債權人不得因為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而強迫其履行義務。(2)時間的界限。在大多數情況下,義務都有壹定的限制或時限,超過時限,義務就不復存在。例如,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通常應限於子女成年。(3)利益的邊界。在權利和義務的資源配置中,既然權利人不可能永遠無限地享受社會利益,那麽義務人也不可能永遠承擔社會弊端和損害。要求義務人不受限制地履行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義務,而忽視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是違背事物本質和正義原則的。正如權利人在享有權利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壹樣,義務人在履行義務時也有自己的權利。
3.法律關系的客體
(壹)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壹般來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壹旦承載了某種利益價值,就有可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建立法律關系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得某種利益,或者分配或轉讓某種利益(相關內容請參閱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因此,本質上,客體本身所承載的利益是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中介。這些利益可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主體來看,利益可以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2)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個歷史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範圍、形式和類型也在不斷變化。總的來說,由於權利義務種類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的範圍和對象種類有擴大和增加的趨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類:
1.事情。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在我國,大多數自然的、生產性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以下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法關系的客體的:(1)海洋、山川、河流、空氣等對人類公共的或國家專有的東西;(2)文物;(3)軍事設施和武器(槍支、彈藥等。);(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這個人。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既是人類的物質形態,也是人類精神利益的體現。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輸血、植皮、器官移植、取精等現象。與此同時,這種交易及其合同也應運而生,由此帶來了壹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不僅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的載體,也是壹定範圍內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被視為“物”,也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將全身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和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比如賣淫、自殺、自殘都是違法的,或者至少是法律不鼓勵的。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應虐待未成年子女。
人身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個復雜的問題。是屬於人還是法律上的“物”,不能壹概而論。應該從三個方面來分析:當人體的部分還沒有從人體整體中分離出來的時候,就屬於人體本身;當人體的壹部分自然脫離身體,成為脫離身體的外物時,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當該部分被植入另壹個人的身體時,它就是另壹個人身體的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形的事物,其價值和收益在於事物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誌(符號)等精神文化。同時又不同於人的主觀心理活動本身,是心理活動的物化和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形”。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結果。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行為的結果。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的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並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結果。這種結果壹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在壹定的物上,產生壹定的物化產品或建築物(房屋、道路、橋梁等。);另壹種是非物化的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並沒有轉化為物化的實體,而只是表現為某種行為過程,直至結束,最終產生權利人所期望的結果(或效果)。比如,義務人完成某種行為後,權利人獲得某種精神享受或物質享受,增長了知識和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並不完全等同於義務人的義務,但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密切相關。義務是根據債權人對該行為結果的要求而正式設定的。
在研究法律關系的對象時,也要看到存在著各種實際的法律關系,各種法律關系有各種對象。即使在同壹法律關系中,也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還包括“貨款”。在分析多向(復合)法律關系的對象時,要把這種法律關系分解成若幹單向法律關系,然後逐壹尋找它們的對象。多路(復合)法律關系中的單向關系有主次之分,所以其對象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客體決定次客體,次客體補充主客體。它們是多向(復合)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