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試描述《價格法》調整的經營者價格行為和整體價格水平調控體系,分析從中反映的《價格法》的經濟法特征。

試描述《價格法》調整的經營者價格行為和整體價格水平調控體系,分析從中反映的《價格法》的經濟法特征。

第六條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以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努力改善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向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和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壹條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獨立制定由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價格;

(三)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制定新產品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依法檢舉和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

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哄擡商品價格;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經營者銷售進口貨物、購買出口貨物,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並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調控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綜合運用貨幣、金融、投資、進出口等領域的政策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當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收購價格過低時,政府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並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制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幹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幹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壹條在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或者部分地區采取臨時集中定價、部分或者全部凍結價格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實施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幹預措施、緊急措施。

  • 上一篇:什麽是公安學?
  • 下一篇:搜索引擎營銷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