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解釋權範圍是什麽?所謂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陳述、主張、證據不明確、不清楚或者不充分,可能進壹步影響案件實質性審理結果時,審判法官可以通過提問、提醒、啟發或者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導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陳述、主張、證據進行必要的補充、澄清和說明。從本質上講,法官的釋明權是壹項司法公權力,或者說是法官壹項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審判職責。如今,司法解釋權已經成為促進司法公正、構建和諧訴訟的重要校正器,其司法意義和作用不言而喻。壹、對原告起訴的說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形式。但由於個別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起訴形式和要求欠缺,導致立案工作無法順利推進。比如原告起訴離婚,原告未提交婚姻關系證明;公民、法人提起訴訟,起訴人或者法人代表不親自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者加蓋法人公章的。立案法官在立案時,應當認真審查起訴狀的形式和要求以及當事人的必要證據材料。對起訴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和依據,限制其補充,或者起訴明顯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應當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者走行政訴訟程序。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告知”是壹種典型的解釋形式。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相關法律術語的內涵不甚了解,可能會影響訴訟權利的正確行使。此時,主審法官在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訴訟權利義務時,應以通俗的方式向當事人解釋“訴訟權利”或“訴訟義務”的含義,促進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或履行訴訟義務。主審法官還應向當事人說明在庭審過程中擅自離庭的法律後果。第二,在庭審中主張不明確時,說明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與其主張可能存在矛盾,因為案件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明確或者不準確。在這種情況下,初審法官應要求當事人澄清其請求或主張,包括排除不當的請求或主張。第三,庭審中的訴訟材料要補充說明,當事人在訴訟時,其主張是明確的,但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往往是不完整的。在這種情況下,審判法官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讓當事人出示相關證據和材料,使有關事項得到澄清,從而對案件事實有壹個完整的了解。比如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審理中,原告提出了多項賠償請求,但沒有明確的計算依據,如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後期醫療費等的計算證據。如果當事人不提供相關材料對此進行補充,其主張將難以得到支持。如果遇到復雜的法律問題,網站還為您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