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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

本條例所稱森林病蟲害,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造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等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木材、竹子、藥材、水果、盆景等林產品。第三條森林病蟲害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治、分類施策、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誰管理、誰防治的責任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和林業發展規劃,並將森林病蟲害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景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機構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電力、通信、郵政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檢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監督、相關技術服務和業務培訓等工作。第六條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履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直接責任人的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美國白蛾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研究,加強防治技術研究的交流與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力度,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研究活動,提高科學防治水平和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森林病蟲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知識,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對及時報告疫情或者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壹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松材線蟲病專項調查,重點地區不少於兩次;每年至少組織三次美國白蛾專項調查。普查和專項調查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其他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專項調查。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系統,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布局監測站點,確定監測對象,劃定責任區域,落實監測人員,實行監測網格化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盜竊、侵占或者擅自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備和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搬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的,應當征求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搬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管護單位組織林業有害生物調查;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其他組織調查。及時向上級林檢機構報告調查情況。

發現森林植物異常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檢查機構報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檢查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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