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配水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城鄉統籌、分類指導、多措並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發展城鄉壹體化供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壹制定專項規劃,完善管理制度,落實配套措施,實施規範運行,保障飲水安全。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農村飲用水水源和損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大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的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報批。第九條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日供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農村居民自籌資金,建設單位或供水單位統壹組織建設。第十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財政補貼份額、農村居民承擔的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期限等內容。第十壹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項目使用的原材料、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資產核實,明確工程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並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第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壹)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屬於國家;
(二)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別歸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壹項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經營權轉讓所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第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者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業主和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