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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維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事業單位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凡以省命名的事業單位,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第四條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設立登記第五條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依法申請事業單位登記。

(壹)依法設立;

(二)有符合要求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四)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五)有必要的資金;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申請事業單位(非法人單位)登記。第六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主要事項:機構名稱、職責範圍、機構規格、經濟性質、經費來源、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辦公場所、機構代碼。第七條事業單位應當自事業單位審批機關批準設立之日起20日內,由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向同級登記機關提出事業單位登記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構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事業單位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住所或者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六)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對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給《安徽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證》。經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或財政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事業單位應當憑《安徽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證》刻制印章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三章變更登記第十條事業單位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核準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部門批準變更的文件;

(三)與變更登記相關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獲準變更登記的機構應當換發登記證書。第四章註銷登記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被依法撤銷的;

(二)依法解散或者自行解散。

(3)活動因其他原因必須終止。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決定撤銷、解散事業單位的文件或者事業單位決定自行解散的決議;

(三)與註銷登記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受理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事業單位被核準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回其《安徽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並通知有關部門和銀行。第五章公告、年檢和證書管理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設立、註銷以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變更,由登記主管機關予以公告。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向登記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年度檢驗報告及相關材料,接受登記機關的年度檢驗。第十七條年度檢驗的主要內容: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三)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四)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責。第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法人登記證書》或《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徽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證》遺失,必須登報聲明作廢,方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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