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該條解釋是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頒布了《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能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有部分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無法出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裏有三層意思:壹是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是壹個月內訂立的口頭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動就業市場存在短期勞動合同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和職工相關權益的落實產生了負面影響。從長遠來看,對企業、勞動者、政府都是不利的,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因此,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短期勞動合同是非常必要的。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壹)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以及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壹)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稱懲罰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性賠償以外的補償,通常是由於侵權人的某種特殊不當行為而造成的。懲罰性賠償是壹項非常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壹些主要的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等都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制止某些特定的行為而實施的,尤其是那些由故意或惡意造成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緩解受害人的憤慨,防止受害人因為侵權人的惡意侵權而采取壹些針鋒相對的報復行為,充分賠償受害人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雖然懲罰性賠償在英美法系國家被廣泛使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並不被認可。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都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案件中損失的賠償數額,使受害方能夠恢復到未受損害時的狀態。
我國壹直采取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但1993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該條例首次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懲治消費領域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次,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二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勞動者於10年6月8日開始在某企業工作,約定工資為每月700元,企業在當年6月8日115日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按該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其勞動應得的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條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裏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的日期”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到來的日期:包括:(1)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次日。勞動者1998年6月1日開始在企業工作,截止2008年6月1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2008年6月2日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日期。(2)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時,用人單位先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壹個員工在壹個企業連續工作了十年,此時他已經53歲了,離60歲退休年齡不到10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工作的用人單位改制,確定於2008年3月1日再次與該員工訂立勞動合同,那麽這壹天就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日子。(3)勞動者與企業先後訂立2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這種情況下,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滿壹年後的第壹日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員工於2007年5月8日進入企業,截至2008年5月25日,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工作滿壹年後的第壹天,即2008年5月9日。
(二)追究賠償責任的方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壹)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受理勞動違法行為舉報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調查。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賠償勞動者。
(二)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勞動者追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責任,解決賠償責任糾紛的重要和最後途徑。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和執行案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實現,包括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