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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沖突解決法效力的壹般原則如下

1.當不同效力層級的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下壹層級的法律規範自然無效,不需要主管機關明確公告,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壹般法、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關系,二者不壹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和特別規定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如果兩者都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壹般法、壹般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即“新法優於舊法”或者“後法優於前法”。

3.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4.解決不同機構制定的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規範之間不壹致的機制。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並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時,最高人民法院會報請國務院作出裁定或者說明。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分則;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五條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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