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壹書中專門有壹章講述了法律與道德的聯系和區別:
道德和法律都是意識的問題,是人的意識的產物,可以說是人自己創造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東西成了人本身的枷鎖。我們為什麽需要道德存在,為什麽需要法律存在?這些是人類的枷鎖。其實人與人之間的糾紛,相應的道德和法律也會產生,本質都是為了解決壹些問題,道德和法律都壹樣,目的都是規範人的壹些行為,從根本上解決壹些沖突問題。道德是立法內容的重要來源,但道德是高標準的行為,法律是每個人都要遵守的底線。道德問題的解決方法壹般是提倡或者譴責,但法律是強制性的。
在立法時,人們總是應該考慮道德因素和道德標準,但不是所有的道德都應該在法律中規定。法律不應該管只屬於道德的事情。當然,有些東西既屬於法律範疇,也屬於道德範疇。故意傷害他人健康不僅不道德,而且違法。我們通常所說的道德,只是壹個簡單的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法律和道德的調整範圍並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調整範圍幾乎涉及人們生活的每個角落。生活中,有些事情是無法確定壹個統壹的、可操作的模式的。相對來說,法律是權威的,需要大家遵守。如果制定得太嚴格,人們很容易違法,也不現實。
誰也不構成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行為,也不應該被認定為違法。我覺得把嫖娼和賣淫都當成違法,總是有點不合適。就像李銀河說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自願交易,不管有沒有錢參與,我們都不認為這是犯罪,但從道德角度來說,我們應該譴責。她認為最大的問題是聚眾奸淫罪。私下裏,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之間的性行為被法律視為犯罪,這是非常過時的,應該被廢除。很多時候,道德問題往往被誤認為法律問題,不合理或者難以接受的事情就被說成違法。在1949之前,男人嫖娼不違法,要幾個老婆也不道德。即使在香港,1972之前要求娶幾個老婆也是合法的,現在不允許了。在壹些西方國家,色情是合法的,但在中國不是。這些可能就是東方人的觀念差異,所以法律上的差異其實就是觀念上的差異。
在中國,司法不獨立,會有輿論法。如果壹個人犯了罪,該不該砍頭,有時候不是按照法律來做的,而是人民要他死,他就得死。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如果有人犯了盜竊罪,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判處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三年和十五年期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在香港,法官的量刑是與案件相比較的。如果上壹次有人偷了65438+萬被判10年,那麽這次有人偷了20萬且犯罪情節相同,那麽這次不能少於10年。所以中國的法律也是人的法律,法律的公平性沒有得到維護。同時,錯誤的道德事項往往被當作法律,觀念的差異也被當作違法。記得很多年前,壹個中學生看壹個女生洗澡,被判偷窺青春罪。學術上,發表壹些與當今道德主流格格不入的言論,也可能被視為違法甚至犯罪。思想犯罪和動機犯罪在西方人看來是荒謬的事情,但在中國也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情。有些中學已經這樣處罰學生了,說這些學生有做壞事的動機,所以處理。
無論如何,道德和法律都在變化。過去不合法和不道德的,現在可能是合法和道德的。當時,20世紀20年代的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張競生說,“雖然我們不是夫妻,但我們可以性交,性交不等於愛情。”當時我們鬧得沸沸揚揚,被斥為“穿普拉達的女魔頭”,不得不出國。如果是今天,我想很多人都能冷靜思考和判斷。所以,道德問題與人的觀念取向有關,而不是事情本身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
關於道德和法律,我想用壹位師兄的話來說,“其實道德和法律都是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如果這些紛爭不存在,道德和法律自然會消亡。”這些存在的條件在經濟學上叫做約束,而不斷變化的約束恰恰是世界的復雜性。“說起來,人們也很奇怪。當大家都能接受的時候,可能是道德上的,也可能是法律上的。
這個世界上,荒誕的事情還在發生,道德和法律的討論已經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