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納入考核體系,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 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責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商務、衛生、林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設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免疫、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的日常監督管理。
鄉(鎮)、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機構承擔本轄區的動物防疫、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第六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動物防疫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村級防疫員參與動物防疫工作的,應當保證村級防疫員的合理報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動物防疫信息化建設,實現飼養、防疫、檢疫、屠宰、流通、無害化處理等信息數據的實時交換和共享,建立全鏈條追溯體系,提高動物疫情防控效率。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或者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動物防疫知識的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動物防疫意識。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在動物防疫、動物防疫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參加動物防疫工作患病、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十壹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病預警,分病種、分區域、分階段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
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及時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落實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國家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加強無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支持動物養殖場建設無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內禁止畜禽活體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防控、環境保護等需要,決定在本轄區內禁止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就地屠宰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