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律與正義的壹般關系是什麽?

法律與正義的壹般關系是什麽?

法律與正義的壹般關系是什麽?論法律與正義的壹般關系1,法律

法律和道德壹樣,屬於基於人類社會存在的行為準則,也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道德是隨著人類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法律是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國家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在人類歷史早期,群體的構成並沒有後來那麽發達,大多以松散的部落聚落形式存在。這個時候還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是部落議會按照部落認可的價值觀來統治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與道德的另壹個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壹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當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的時候,單純的分享相同的價值觀是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拯救出來的。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不得不求助於強制手段來解決或緩解矛盾,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及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公正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持社會秩序,不僅僅是因為它有強大的國家暴力做後盾。如果壹部法律公開挑戰和踐踏它的根本基礎——社會和由它的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不可避免地被拋棄或與其所維護的政權壹同滅亡。

因為壹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要服從統治階級的意誌,統治階級擁有控制社會資源的權利,而國家和法律是統治階級維持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誌的體現,必須實踐和維護這壹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要的價值觀體現在人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和道德有壹些交集,但不等同於道德。正義則更為主觀,強調其基本價值觀必須是進步的,符合時代的需要,而道德只需要符合當下的生產關系,即使它可能正在消亡,已經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的約束力是有限的,而正義更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和普遍性,更渴望淩駕於壹切之上。它要的不是克制,而是認可。“正義”是另壹個令人困惑的概念,它經常被普世價值的倡導者用來證明壹種壓倒壹切的價值的內在存在。但其實還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沒有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由於它的進步性,它的普遍性不能是任意的。

當然,由於其先進性,司法被普遍視為立法的基本精神。* * * 2065 438+00兩會後回答記者提問時,總理曾說:“公平正義比太陽還亮。”換句話說,法律壹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失去了正義。

另壹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矛盾調和妥協的產物,與正義及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不過是犯了放棄基礎,從結果中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在其發展過程中,法律確實因為各階級之間的利益沖突而被調和、被修改,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社會現有形態發展,生產關系發生變化時,價值觀必然發生變化。這個時候,如果國家權力沒有發生變化,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麽必然會發生變化。這是階級關系和形式的變化造成的,絕不是“階級矛盾的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不會改變它體現了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如果此時法律不變,統治階級拒絕放棄以前的特權,那麽就會出現政權更叠,新的生產關系下的統治階級就會獲得政權,建立適應這個社會價值觀的新法律。

法律與正義的關系正義是法律的精神和理論基礎。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精神,背離正義的法律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該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理念,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起著指導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手段和工具。沒有法律的強制和威懾,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克制行為是無法維護司法權威的。

法律只是保護富人的工具,正義只是幌子,只存在於人們的遐想中。

主觀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正義是法律的精神和理論基礎。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精神,背離正義的法律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該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理念,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起著指導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手段和工具。沒有法律的強制和威懾,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克制行為是無法維護司法權威的。

(壹)正義觀念對法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正義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但是作為統治階級,他們不可能在不背離流行的、普遍的正義觀念的情況下制定法律。背離正義的法律有法之名,無法之實。沒有正義精神,社會成員對它失去信心,沒有人尊重它,服從它。沒有正義精神,法律就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自古以來,正義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發展的。從最初的正義觀到現代成熟的正義觀,社會進化的表現之壹就是法律精神的發展。正義的進化導致了法律的進化。法律與正義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機。當社會正義觀念發生變化時,人們以全新的主觀思想看待舊的法律體系,發現許多不符合正義觀念的因素,要求廢除舊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這壹要求促進了法制的改革和發展。

2.正義是衡量法律優劣的重要尺度和標準。

衡量法律的優劣有各種標準。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義的要求是評價法律優劣的重要標準。如果壹部法律對社會大多數人不公平,無論立法者認為它多麽有用,也必然會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所以,壹部不公正的法律,雖然按照實證主義的標準來看還是有效的,但也不配稱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發揮壹般法律的效果和作用。[2]

法律在司法中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保證分配的公正。

每個社會都有大量的自然和社會資源。因此,應該有壹套反映大多數人正義要求的原則來引導社會成員合理分配資源、利益和負擔,以保證資源的利用、利益的享受和負擔的有序承擔。這套原則就是社會分配正義。[3]為了保障和實現分配正義,法律需要合理、公平地分配權利和義務。人們在分配利益的時候,願意拿更多的利益。為了遏制這種不公平現象,法律發揮了其作為分配正義保障工具的作用。其功能主要體現在將正義原則制度化、法律化,納入法律體系,並在此原則指導下分配權利和義務,體現了正義精神和法律的核心理念。

2.當分配正義沒有實現時,矯正正義就發揮了作用。

矯正正義是指當分配正義遭到破壞時,根據平等原則重建或恢復分配正義。如果壹個人侵犯了另壹個人的權利或財產,矯正正義要求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或者對侵權人處以與其行為相稱的刑罰。矯正正義在法律上表現為次要的權利和義務。當社會成員違反法律認可的分配正義原則時,矯正正義開始發揮作用。法律保護和實現矯正正義壹般表現為在法律上懲罰犯罪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法律通過這兩種形式實現正義的矯正,以彌補分配正義受到侵害所帶來的不良後果。

法律與正義的關系極其復雜。以上所討論的只是對正義與法律、法律與正義之間關系的簡單理解。每個時代對正義的理解都不壹樣,所以不同時代的立法者對同壹現象的理解也不壹樣。正義與法律密切相關。正義影響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時代的正義觀念。我們應該在立法過程中關註這種正義與法律的關系,使法律更好地適應今天的正義觀。

運用法律與正義的關系,論述了法律正義與正義的關系:正義促進法律的發展與進步,法律實現對正義的追求。

1,法律

法律和道德壹樣,屬於基於人類社會存在的行為準則,也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道德是隨著人類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法律是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國家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在人類歷史早期,群體的構成並沒有後來那麽發達,大多以松散的部落聚落形式存在。這個時候還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是部落議會按照部落認可的價值觀來統治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與道德的另壹個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壹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當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的時候,單純的分享相同的價值觀是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拯救出來的。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不得不求助於強制手段來解決或緩解矛盾,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及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公正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持社會秩序,不僅僅是因為它有強大的國家暴力做後盾。如果壹部法律公開挑戰和踐踏它的根本基礎——社會和由它的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不可避免地被拋棄或與其所維護的政權壹同滅亡。

因為壹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要服從統治階級的意誌,統治階級擁有控制社會資源的權利,而國家和法律是統治階級維持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誌的體現,必須實踐和維護這壹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要的價值觀體現在人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和道德有壹些交集,但不等同於道德。正義則更為主觀,強調其基本價值觀必須是進步的,符合時代的需要,而道德只需要符合當下的生產關系,即使它可能正在消亡,已經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的約束力是有限的,而正義更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和普遍性,更渴望淩駕於壹切之上。它要的不是克制,而是認可。“正義”是另壹個令人困惑的概念,它經常被普世價值的倡導者用來證明壹種壓倒壹切的價值的內在存在。但其實還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沒有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由於它的進步性,它的普遍性不能是任意的。

當然,由於其先進性,司法被普遍視為立法的基本精神。* * * 2065 438+00兩會後回答記者提問時,總理曾說:“公平正義比太陽還亮。”換句話說,法律壹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失去了正義。

另壹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矛盾調和妥協的產物,與正義及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不過是犯了放棄基礎,從結果中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在其發展過程中,法律確實因為各階級之間的利益沖突而被調和、被修改,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社會現有形態發展,生產關系發生變化時,價值觀必然發生變化。這個時候,如果國家權力沒有發生變化,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麽必然會發生變化。這是階級關系和形式的變化造成的,絕不是“階級矛盾的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不會改變它體現了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如果此時法律不變,統治階級拒絕放棄以前的特權,那麽就會出現政權更叠,新的生產關系下的統治階級就會獲得政權,建立適應這個社會價值觀的新法律。

正義作為社會的道德價值,對法律具有評價功能。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環境下,這種評價的力度是不壹樣的。在壹個威權國家,統治者不僅是政治權威的擁有者,也是道德權威和真理權威的擁有者,因此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張力不足,幾乎難以對權力進行評價。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這種評價壹直存在,只是比較弱。在壹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無論是對權力還是對社會,正義都發揮著強大的評價作用,對不正義的法律作為法律的排斥就是典型的表現。正義被吸收為法源的壹部分,可以填補法律空白,充當法律錯誤的動力,充當法律解釋的標準。

“正義只能通過良好的法律來實現”,“法律是善良和正義的藝術”。這些古老的法律格言和對法律的定義表明,法律與正義密不可分:法律是實現正義的手段,其價值之壹在於實現正義。

公平與正義的關系是什麽?與公平相比,對與錯更與善與惡相關。就法律而言,公平是形式和手段,正義是法律的源泉和追求。從字面上看,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是符合大多數階級利益的行為。與正義相比,公平是狹隘的。公平與交易密切相關,關鍵點在於交換過程的價值被認可的程度。所以,正義壹般象征著力量,公平象征著理性和秩序。

法律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形式正義是基本保障。實質正義是價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法律的價值在於正義的實現。法律正義可以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也叫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即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重在形式和手段的正義;實質正義只意味著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和人類理性,它側重於內容和目的的正義。

正義與法律的關系是什麽?這兩者是互補的:

法律維護正義;

司法是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的基礎。

法律的義務是維護公平正義,但只有正義的行為才能保證法律義務的正常履行。所以兩者相輔相成,誰也離不開誰。

  • 上一篇:法語考試主觀題成績什麽時候公布?
  • 下一篇:法治的文言句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