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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流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則管理規定

水路運輸流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路運輸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轄區內港口與到港船舶、港口及其他有關單位之間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運輸、裝卸、儲存和檢驗。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安全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船舶運輸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港口裝卸、儲存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流態化固體散貨是指含有壹些細小顆粒和壹定量的水分,當其水分含量超過可運輸水分極限時,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兩相流層的固體散貨,包括鐵精礦、高嶺土、紅土鎳礦等物理性質相似的貨物。

可運輸水分限值是指可流動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運輸的最大水分含量,通常由其流動水分點的80-90%確定。流動濕點是指可流動的固體散裝貨物流動時的最小含水量。

第五條水路運輸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實行目錄管理。水運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目錄(見附件1)由交通運輸部更新並公布。

第六條船舶運輸易流化的固體散裝貨物,其含水量不得超過可運輸水分的限值。

第七條船舶裝載積載系數小於0.56m3/t的高密度流態固體散貨時,應均勻分布在各艙室和同壹艙室,避免重量過度集中在某些部位,防止船舶結構變形影響船舶強度。

第八條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托運人)應當在貨物交付船舶運輸前,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對送檢的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樣品進行水分限值、顆粒分布和積載系數檢測,並出具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有效期為6個月。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水分限量檢測所需的取樣、制樣和檢驗,由托運人委托交通運輸部認可的理貨機構(以下簡稱理貨機構)進行。

托運人應當在裝貨前委托檢測機構對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平均含水率進行檢測,並出具貨物含水率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有效期為7天。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水分檢測所需的取樣、制樣和檢驗,由托運人委托理貨機構進行。托運人應始終參與取樣過程。

為保證送檢樣品的狀況與裝載貨物的實際狀況壹致,托運人還應委托理貨機構對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裝載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理貨機構應在裝運完成後出具裝載貨物水分含量的匯總報告。

從抽樣到裝運期間,如有可能改變貨物水分限量和水分含量的情況,應按本條第2款重新抽樣檢驗。

用直達駁船轉運貨物的,托運人應提供貨物的原始資料,並委托檢驗機構和理貨機構對原船上的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進行形態檢驗和監控。如無變化,待國內承運人確認後發貨;如有變更,按本條第二款執行。

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取樣、制樣、檢驗、試驗和裝載監管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

第九條船舶裝載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前24小時,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查驗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檢驗報告、含水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確認貨物適合裝運,並在船舶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2船舶裝載易流動固體散貨前,作業委托人應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易流動固體散貨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對易流動固體散貨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開始作業。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12小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計劃及相關核實情況。

第十條裝船前,船舶可以采用現場檢驗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可運輸性的簡易方法(見附件2),檢驗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水分含量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如果發現貨物含水量不符合要求,船方可以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重新檢測貨物含水量。

第十壹條流化固體散貨作業前,船舶應當按照《散貨船裝卸安全檢查項目清單》(見附件3)進行安全檢查,並與港口經營人確認。

第十二條港區內外露天存放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堆場,應當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貨場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氣候條件和貨物性質對貨物進行遮蓋,或者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貨物含水量增加。堆場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堆場的位置和規模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在裝貨前或者裝貨過程中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知船舶並配合船舶不得裝貨或者停止裝貨,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裝載過程中如遇雨天,應停止裝載作業並關閉艙蓋。

第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船舶提供的配載要求裝載貨物。裝載完成後,按照船方要求做調平工作,船方會對裝載質量進行確認。

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應當保存作業過程中的作業記錄,包括作業船舶名稱、貨物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單位、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天氣、數據核對、堆場、裝載情況、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裝船前,船舶應當做好貨艙內汙水井和管道的維護和保護工作,並進行汙水計量和抽水試驗,防止堵塞或損壞,保證暢通。

第十七條船舶應當觀察裝載作業的全過程。如果發現問題,船長有權拒絕裝貨或要求復驗。

船舶在裝載過程中,可以委托理貨機構實施船舶裝載和配載要求。理貨機構應派專人監控裝貨過程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船舶和港口經營人報告。

第十八條船舶應當合理積載,滿足安全航行的要求。發現超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船舶出港。

第十九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裝卸的監管。發現與原文件不符或違反國際規則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靜止角小於35°的幹燥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船舶應當嚴格按照積載要求積載,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積載要求積載,並在裝載後及時整平。積載的效果應得到船舶的認可。

第二十壹條船舶應當根據裝載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建立定期演練制度,完善各項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航行中,應當根據所裝貨物和航區的特點,制定貨艙定期檢查計劃,並將定期檢查信息記錄在航海日誌中。在檢查中,如發現水不暢、貨物流動或船舶傾斜,應采取排水等應急措施,並向附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使其熟悉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特性、操作程序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裝運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於特別重大事故或交通運輸部認為有必要時,交通運輸部將直接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貨主、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誠實守信,依法經營。檢測機構和理貨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公平執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

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壹經發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從事易流動固體散裝貨物國際運輸的中國船舶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關於頒發《海運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88〕交海字第275號)和交通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頒發《海運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辦法》的聯合通知(〔89〕焦雲字第198號)同時廢止。

附:1。水路運輸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目錄(2011版)(略)

2.現場檢測流化固體散裝貨物可運輸性的簡單方法。

3.散貨船裝卸船/岸安全檢查項目清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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