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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學校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和人口變化情況,科學制定和合理調整中小學校布局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撥學校所需的建設用地,明確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學校規劃建設用地。

學校建設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四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辦學標準、場地要求、建設標準和防災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學校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不符合安全和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加固或者重建。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合理配置教師、經費、儀器、設備、圖書等資源,促進學校均衡發展。

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僅以學業考試成績為依據對學校進行評價或考核,不得按升學率對學校進行排名。

學校應當均衡配置校內資源,不得劃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張貼學生考試成績和根據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

第十六條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行學區管理。學區內學校的師資、經費、教育教學等重大問題,應當由學區內學校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區內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殊教育對象的類型和教育教學的需要,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和管理,為居住較遠的學生和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寄宿,對經濟困難的寄宿制學生給予生活補助,並逐步提高補助標準,擴大補助範圍。

學校應當尊重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習慣和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學校周圍從事下列違反國家規定的活動:

(壹)建設產生環境汙染的企業;

(二)設置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

(三)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四)在中小學校校園200米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娛樂(電子遊戲)場所或者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五)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不適宜設置的其他場所或者攤點。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疾病預防控制、食品衛生、交通、消防、氣象災害、地震、預防溺水等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防範,完善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學校對公眾開放的場所和設施應當進行專門管理。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校園教學和生活區。

學校購買或者租賃接送學生的機動車的,應當執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保障學生安全。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學生辦理學校意外傷害責任保險,所需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壹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任免應當征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學校實行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應當建立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教職工和學生公開學校的教育教學決策、財務收支等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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