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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概述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主要涵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這些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具體的受案範圍

1.行政處罰案件:包括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罰款、沒收財產、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決定。

2.行政強制案件:涉及行政機關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3.行政許可案件:包括行政機關對申請許可事項作出的不予許可、吊銷許可證等決定。

4.行政征收案件:涉及行政機關對土地、房屋等財產的征收。

5.行政給付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未依法給付的撫恤金、救濟金和社會保險待遇。

此外,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還包括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訴訟的意義和重要性

作為維護公民權益的重要途徑,行政訴訟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濟渠道,使他們能夠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訴訟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濫用權力和違法行政的發生。

3.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行政訴訟有助於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對公民的不公平待遇。

總而言之: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涵蓋了行政機關作出的廣泛的行政行為,旨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訴訟,公民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12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13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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