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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審判-勞動合同法案件的審判

壹、主要案例介紹

2006年6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之後,原告為被告辦理了人事等相關手續,並代被告支付了人事代理服務費和流動服務費共計2520元。2006年7月1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負責軟件開發。雙方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月工資2000元。工作1周後,被告於7月7日辭職,原告未支付被告工資。因此,雙方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後,原告不服。2007年2月10日,原告向江城市愚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2000元、員工因辭職支付的加班費2500元;被告償還原告預付的人事代理服務費、流動服務費共計2520元;被告賠償原告招聘過程中人的平均成本,200元。被告提起反訴,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周工資500元;原告以470元支付了被告在申請期間的服裝費、夥食費、交通費。

二、勞動法相關知識鏈接

1,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期間由學校見證,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人。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從事崗位工作和享受待遇的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在就業計劃中發送。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面,更加具體,勞動權利和義務更加明確。

(3)壹般來說,就業協議是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簽訂的。如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事先就工資、住房等有約定。,他們也可以在就業協議的備註中註明,以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是認可的。

3.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6]354號)第19條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壹般初次入職或再就業的員工都能同意。在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度轉換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條件是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無條件的。

4.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特點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受用人單位的保護。

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勞動部勞司發(1995)309號《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只要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實際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了有償勞動,均適用勞動法。”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勞司發(1995)309號《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規定:“無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都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理範圍。”

5、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壹方不願調解,或者雙方調解不成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經仲裁機構處理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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