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通知。在征地報批前,將征地情況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壹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2)現狀調查與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型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和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進行確認。(三)征求意見並組織征地聽證會。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聽證機關應當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形成記錄,這也是審批的必要材料。(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和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調查結果、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建設項目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收和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建設用地申報手冊(以下簡稱“壹書四圖”),經初審同意後,正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5)土地征用的審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審核。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六)征地公告。征地項目依法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兩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發布預征用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書面通知,撤銷原預征用公告。(七)公告後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在兩次征地公告後,失地農民的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征地補償安置的話語權。(八)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公告期屆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按照有關要求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 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客觀性:
土地征用必須經過十個法定程序。第壹步:發布征地公告。縣或市國土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範圍內發出征收土地通知書,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收土地的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用途。公告後種植或種植的農作物或修建的建築物不納入補償範圍。第二步:咨詢村民意見。縣或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當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公告的內容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並根據村委會或者村民提出的意見進行處理和協調。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當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依法申請聽證並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當將村民意見和征地聽證材料作為報批必備材料進行歸檔和上報。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由縣或市國土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對四至界線、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規格等進行實地調查,國土局填寫調查表壹式三份,國土局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審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四步:擬定“壹書四計”,報批。縣或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壹書四圖”,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並組織文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報批。第五步:征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省或者國務院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村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內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第六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省或者國務院征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擬定村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重新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安置農業人員的具體辦法;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其他具體措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者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縣、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第七步:提交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供審批。縣或市國土資源局將公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步: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經征求意見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步: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土地由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