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購物糾紛認定的法律依據
(1)在網絡交易中,買家基於商品是否與網店描述壹致、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商家做出的評分和評論是主觀的,但只要不是以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為目的,買家給出的“差評”就不屬於侮辱和誹謗。
(2)網絡交易中,提供交易平臺的網站與交易雙方構成中介合同關系的,該網站應當承擔《民法典》規定的中介人的義務。應當如實向合同雙方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如果違反了這些義務,網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當事人利用網站提供的合同對方的個人信息,通過電話聯系,與對方訂立完全不同於網絡銷售合同的新合同。新合同與網站無關,當事人因新合同的履行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網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4)對於既有自營商品交易又有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網絡交易平臺,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網絡交易平臺未采取合理方式在商品交易網頁上提醒交易對方不是所交易商品的銷售者,交易對方有理由相信其與網絡交易平臺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網絡交易平臺應當是買賣合同的主體。
(5)網絡交易平臺註冊協議對消費者的約束力取決於協議條款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影響消費者權益,不因協議的單方約定而改變合同的成立條件。
(6)因網絡交易平臺錯標價格引發的合同糾紛,錯標金額差異較大,構成明顯顯失公平的,網絡交易平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七)網購糾紛中,雙方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支付寶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在沒有明確管轄權的情況下,支付寶爭議解決規則中“以買方留下的收貨地址為貨物的交貨地點”的交易慣例,可以視為約定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由交貨地點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
(8)由於網絡購物交易與傳統實體店交易存在差異,在認定網絡購物經營者是否虛構時,應充分考慮網絡購物消費者購買習慣的發展趨勢和線上線下產業融合的情況。在認定網購經營者是否隱瞞真實情況時,應當考慮消費者在線上和線下交易中獲取信息能力的差異,結合個體交易信息的公開程度進行綜合認定。
(9)網絡購物的本質是在專門的交易平臺上,基於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而達成的買賣合同。現行法律規定,消費者網購有7天無理由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但消費者在收到貨物超過7天後想要解除買賣合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消費者不能證明其持有的商品是經營者銷售的,應當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十)除非網絡交易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已明確告知交易主體,否則消費者與網絡交易者就交易主體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可以將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同主體視為合同的相對人,可以選擇或者同時要求這些主體承擔合同責任。
(11)微信代購中,購買者不能證明其銷售商品的正規進貨渠道,購買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購買購買者銷售的名牌奢侈品。雙方都應該為此承擔壹定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網絡購物糾紛的主要情況
(壹)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是否與商家廣告中的宣傳壹致。有些商家為了推廣產品,會在網站上發布廣告,宣傳產品的價格、功能、智能、新奇、優惠力度、包裝等。但消費者在看到商業廣告並下單後,有時會發現購買的商品與商家之前宣傳的不壹致:要麽是成交價高於宣傳價格,要麽是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部分商品,要麽是收到的商品不具備商家承諾的功能,導致與商家產生糾紛。
(二)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網站管理難免存在漏洞和失誤,商品價格、型號、數量等信息標註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部分商家誠信意識的缺失和商品相關信息的人為虛假標註也客觀存在。消費者根據網站標註的信息下單交易,商家卻聲稱自己展示商品是要約邀請,只有網站發出發貨通知,雙方的買賣合同才成立,然後說合同不成立,與消費者發生糾紛。
(3)商家是否應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也有極少數商家,在商品斷貨後,為了增加銷量,追逐更多利潤,不惜隱瞞真相,向消費者做出可以按時發貨的虛假承諾。但消費者下單後,商家卻以各種借口搪塞,拖延發貨,與消費者產生糾紛。
(四)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商家退貨退款。消費者訴稱,商家在下單時做出了壹定期限內退貨退款的承諾,但當消費者真的要求商家退貨退款時,商家會否認做出這樣的承諾,或者找各種借口拒絕退貨退款,從而引發糾紛。
3.網購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嗎?
是的,妳可以。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商家購買商品,雙方由此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即網購合同關系)。電子訂單是合同的體現,買賣雙方是網購合同的相對方。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為網絡服務平臺提供者,依法為買賣雙方提供網絡服務,與雙方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交易雙方提供虛擬的交易場所。壹般來說,它本身並不參與交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先向銷售者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