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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面臨的法律問題

大學生就業可能遇到的壹些法律問題及對策?

第壹,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何應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根據妳的情況,會被視為單位與妳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妳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勞動爭議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在仲裁或訴訟中,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因為每個人在壹個地方工作都要填寫入職表格。這也證明了妳的工作時間,妳要簽工資,工資發放單也要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妳的月收入。“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特別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讓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麽取證?

勞動關系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何時建立雙方的雇傭關系。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多種形式,並不是固定的。

根據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公司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公司蓋章的員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和工作時間考勤表;

7、其他工人的證言等。,經在職同事證明。

8、工程合同(涉及本人代理簽署)、意向書、

9.公司出差證明及相應的出差證明,如從公司客戶處獲得的證明。

10,管理人員簽字的勞動成果逐項記錄表(表);

11,單位水電費催繳通知單,單位獎懲通知單;證書和獎品;

12.公司介紹信和委托書。

13.如果所有員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集體舉報。

14,拿工資條和以上證據去勞動監察報告單。

15,不在前面,可以和老板溝通,記錄。

具體來說,直接向所在地區的監察部門立案,讓工作人員去妳單位取證。

二、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本人的。

第三,用人單位可以收費嗎?

壹些公司往往會要求求職者繳納信息費、報名費、報名費、信息費、推薦費、報名費、押金等各種費用。用人單位和中介公司在錢包鼓鼓的時候,會找各種理由“辭掉”應聘者。其實這是黑心單位最常用的欺騙手段。《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最長的試用期是多久?

試用期有多長?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離開嗎?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上是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問題的回答。希望妳能滿意。

就業條件如何?聘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知識文化、身體條件、實際工作能力、個人品行、文明禮貌、責任心、勤奮和對企業的忠誠等方面的綜合要求。用人單位的用人條件沒有錯,但壹定不能有歧視性的內容。為了固定證據,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崗位登記表或者招聘簡章中約定工作內容、崗位要求等用工條件,明確告知後讓勞動者簽字。

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嗎?

經濟賠償的要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比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辭退,即未經審查直接判定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單方無故辭退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以違法辭退為由要求賠償。

邊肖的總結到此結束。如果您有更多這方面的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有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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