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物權是否優於債權
物權與債權並存於同壹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優先於債權。有四種情況:
1.所有權優先於債權。典型的形式是:不動產以數物出售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優先於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的債權。比如A把房子賣給了B,交付了房子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然後A把房子賣給了不知情的C,辦理了過戶登記。業主C可以行使將原物返還給B的請求權..而b只能向a主張違約責任。
2.擔保權益優先於債權。有物擔保的債權優先於壹般債權人(擔保人)就抵押物獲得清償。同理,當財產的保證人破產時,抵押物不計入破產財產,擔保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別除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這也是擔保權的價值所在。
3.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例如,甲村將某塊土地租賃給乙使用,在租賃期間,甲村在這塊土地上為丙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則C的用益物權優先於B的租賃權..
4.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於沒有物權效力的債權。比如,甲方將房屋出售給乙方,雙方按約定為乙方辦理了預告登記,然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將房屋出售給丙方。即使甲方通過關系為丙方辦理了轉移登記,丙方也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乙方有權請求丙方辦理轉移登記,要求甲方自行辦理轉移登記(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甲丙方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債權優先於物權。
1,員工勞動債權
勞動者在現代社會也被視為典型的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特殊保護。其中壹個典型的表現就是優先保護勞動債權。例如,根據《海商法》第22條第1款和第25條第1款,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獲得工資和其他勞動。然而,在《企業破產法》頒布之前,關於破產清算中職工債權和擔保權益孰優孰劣的問題曾有過激烈的爭論,因為優先保護前者是以人為本,而優先保護後者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難以決定如何選擇,這是企業破產法中最難選擇的問題。《企業破產法》第132條最終確立了擔保物權優先的壹般規則,但也有例外。
2.購房人的債權
住房消費者是另壹個弱勢群體。針對我國房地產價格與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產市場交易不規範、房地產開發商占據強勢地位、購房者難以知曉所購房屋的具體負擔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保護購房者向房地產開發商請求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以下簡稱《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1至2條規定,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價款後,買受人的債權可以對抗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其他債權人享有的抵押權。據此,只要消費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其請求權就可以對抗其他財產權,是否擁有房屋無關緊要。但房屋上的抵押不應登記公示,否則將視為買受人自願承擔此項權利,或者買受人對自身利益保護不嚴,買受人的債權不得對抗抵押。
3.預先登記的債權
預告登記的客體是債權,是債權在物權中的重要表現形式。法律明確規定了預告登記。此前,我國壹些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這壹制度。如《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條例》中預告登記的客體是預購商品房和房屋建築工程的請求權。預告登記後,債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取得未來房屋產權。需要註意的是,預登記債權之所以具有優先效力,基本上是為了防範因行為與物權變動的時間差給物權受讓人帶來的風險,不同於上述優先債權所包含的保護弱者的社會政策考量。
4.其他債權
在我國,法律賦予優先權的請求權至少有(1)種:船舶營運中人身傷亡賠償請求權、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等港口費用的支付請求權、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支付請求權、海商法中船舶救助款項的支付請求權。(二)民用航空法第19條、第1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援救民用航空器的賠償、保管和維修民用航空器的必要費用等債權;(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有優先取得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請求權。
5、買賣不破租賃。
即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後來設定的物權,換言之,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受讓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買賣不破租賃”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房屋的租賃關系屬於債權關系(合同債務),房屋的買賣屬於所有權轉移和書店的物權關系。但法律規定,在租賃期間,原所有人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是“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僅限於房屋。
第三,物權的效力是什麽?
1,物權的排他效力
同壹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即同壹標的物上已有的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3.物權的追索與效力
物權的追索效力,又稱物權的追索權,是指物權設立後,無論誰交出標的物,物權都要對其進行追求和支配。
4.物權損害的排除效力。
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又稱物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財產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以恢復其財產權的完善狀態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7條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208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