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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遺址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大遺址的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遺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大遺址,是指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列入全國大遺址保護工程庫的蚌埠雙墩遺址(含蚌埠雙墩春秋墓)等規模大、價值高、影響深遠的遺址和遺址群。第三條大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政府領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堅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確保大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大遺址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大遺址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大遺址保護經費將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大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大遺址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與大遺址保護相關的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大遺址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大遺址的具體保護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大遺址保護規劃的具體實施;

(二)對涉及大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大型場所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

(四)對大遺址的各種遺產要素進行日常監測和維護,並建立日誌;

(五)展示出土文物及相關資料,向社會提供大型遺址信息展示服務;

(六)開展學術研究和科普宣傳教育,講解大遺址所承載的優秀歷史文化;

(七)配合考古發掘,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考古發掘;

(八)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六條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參與大遺址保護和文物征集。

捐贈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人的監督。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大遺址保護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公布。

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交通發展、文化和旅遊發展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並按程序報批。

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大遺址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制定並實施保護措施。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遺址保護規劃,逐步遷出大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和居民,並依法進行安置。

對危及大遺址安全或者破壞大遺址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縣、區、鄉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處,必要時依法拆除,並給予補償和補助。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大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下列法律、法規禁止的可能影響大遺址安全和環境的活動:

(壹)種植危及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樹木;

(二)取土、打井、挖溝、挖塘、平整土堆、挖坑、建墳、修墓;

(三)修建危及文物安全或者破壞大遺址歷史風貌的農業設施;

(四)其他可能影響大型場所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第十條大遺址專業管理機構在日常監測、維護和巡查中,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大遺址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或者接到舉報、舉報的,應當依法處置,並及時向公安機關、文化和旅遊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停止日常工作中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大遺址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並及時向公安機關、文化和旅遊部門或者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大型場所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或者舉報後,應當依法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或者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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