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數據治理是什麽意思?
問題二:數據產品的所有權和交易秩序是如何形成的?
任何市場或社會都需要秩序來有效運轉。秩序可以內生於市場和社會,即自發秩序,也可以外生於監管和法治,即制度秩序。
自發秩序誕生於市場運行本身,是規範市場行為的基礎,是市場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如自願交易、討價還價、遵守協議、履行合同等。是自發形成並有效運作的。不同的細分市場也有自己的交易規則,比如先到先得(排隊)、價高者得(競價)、必須(應急)、幸運(抽簽)等等。但無論哪種規則占主導地位,只要交易者有選擇性和可預見性,市場的有序運行就能得到保證。
自發秩序雖然是基礎,但往往不足以保障市場的有效運行,消除市場產生的負外部性,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因此監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壟斷和侵占他人權益。這些都是為了構築市場* * *同行的底線,不能讓少數失序的人有機可乘,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自發秩序之所以廣泛發揮作用,形成市場秩序的基礎,是因為市場交易或交換是基於個體能力差異和資源條件形成的互補互利,各方都能從交易中獲益,因而有足夠的意願和動機。對於政府來說,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沒有像市場交換那樣廣泛的互利基礎,需要行政部門及其從業人員的公共立場來推動。而個體交易中的縝密計算和各方的剩余,非當事人是察覺不到的,所以政府在判斷盈虧和規定他人之間的交易規則時,容易形成認識和利益的偏差。所以,在正常競爭、維護產權和契約的情況下,讓自發秩序發揮作用,政府主要彌補“市場失靈”的問題。
這些認識和規律在數據時代適用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研究在過去的二十年裏,數據市場中存在著什麽樣的自發秩序?它是如何工作的?有效嗎?能否指望監管者或任何非交易雙方的“局外人”在海量數據中計算出每筆交易的價值或交易價格?或者指定公式或規則進行數據值計算?這些都是重要的判斷。如果數據市場或數據社會不能形成有效的自發秩序,不能依靠競爭,不能依靠主體間的博弈來維持交易秩序和穩定預期,不能促進創新,那是否意味著需要壹個有行政監管和法律秩序的經濟和社會?如果將討論延伸,將數據視為公共產品,情況會更加復雜,其競爭排他性是其他類型的公共產品無法推及的,所以說“數據由有國家背景的公司運營”是遠遠不能解決問題的。如何形成數據的所有權和交易秩序是壹個大問題,它標誌著數字時代和數據市場是否與“市場經濟”相適應。
三問:平臺自治能否用於數據治理?
數字時代,壹個大平臺搭建壹個本地市場,眾多市場主體在其上從事經濟活動和社會交流。大量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在平臺上產生的交易是海量的、高頻的,要處理的糾紛和各種問題數量巨大,遠遠超出傳統政府的監管能力,事件的瞬息萬變也遠遠超出法律調整的節奏。由於這些傳統制度秩序的部分失效,平臺只能承擔起維護產業圈秩序的功能,成為其合作圈內的“有形之手”,構建平臺的自主秩序。
平臺自治在很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並不完美,但卻是可行的、可用的,比如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處理交易糾紛等等。那麽,平臺就是重要的數據收集者、持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能否期待平臺在必要的監管框架下,在數據領域形成基本有效的自治秩序?如果可能,需要哪些條件和引導?能否在必要的監督下,為其內部自治秩序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時間和空間?可以允許不同的平臺擁有不同的數據治理特性嗎?平臺之間的博弈能否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
問題4:政府如何有效監管數據市場?
在傳統的監管理念中,政府的政策、法規、法律需要綜合考慮,頒布後要長期穩定執行,不得更改。但在數字時代,數據治理、監管對象、監管環境瞬息萬變,特別是平臺規模大、數據交易量大,容易出現壟斷問題等不當行為,影響迅速蔓延,大而不倒問題尤為突出。因此,監管體系、政策法規不應該總是尋求長期穩定、全面完善、普遍適用,而應該是及時及時出臺、及時修改完善、及時叠代升級,甚至是壹物壹議、壹平臺壹政策。總之,應對瞬息萬變的數字世界,監管本身需要不斷創新,需要更新觀念和方法。同時,社會也應該對監管部門有合理的預期和評價標準。
(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