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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壹的哪兩個定律同時發布?

雙十壹大戰在即,各大電商摩拳擦掌,進入備戰狀態。

但兩位大佬的審議內容,卻讓今年的雙十壹氣氛凝重起來。

10 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兩大法同時對網購說不。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從“平臺經營者、競價廣告、工商登記主體、防止平臺欺客”四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進壹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二審稿的四大熱點

熱點壹:平臺運營者從“知道”到“應該知道”

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在此之前,壹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知道”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從“知道”到“應當知道”的轉變,體現了對平臺經營者更加嚴格的約束,有助於督促平臺各方承擔起尊重知識產權的責任,進壹步打擊網絡侵權假冒行為,凈化網購環境。

熱點二:投標產品要標註“廣告”

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級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通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明確標註“廣告”。

同時,二審稿還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捏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其實競價排名就是廣告。如果不標註,會誤導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

中國研究中心互聯網協會秘書長吳沈闊表示,明確競價排名的廣告屬性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但要實現這壹點,需要通過廣泛的立法宣傳,提高電子商務經營者對這壹義務的認識,並采取具體措施確保違法者受到懲罰。

熱點三:明確工商登記主體

二審稿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藝品、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依法不需要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工商登記的。

上海浦東電子商務協會主席孟認為,自產農副產品的行為很難界定,很容易被人利用打擦邊球。事實上,農村地區存在產品寄售現象,工商執法取證可能有壹定難度。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的汪文華教授表示,規則也有例外。全部進行工商登記是不現實的,應該原則和例外相結合。這體現了壹定的人文關懷精神,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全面發展。

熱點四:防止平臺“欺負客戶”

二審稿指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聰聰表示,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地位侵害中小經營者合法權益,為打擊“平臺大欺店”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次修改通過規範經營者行為,構建公平競爭秩序,有助於實現保護權益、規範秩序、促進發展的立法目標。”崔聰聰說。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稿的五大亮點

看點壹: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審稿提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1993版,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從強調“社會經濟秩序”到“市場競爭秩序”,應該說新的表述符合“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也符合新時期實踐發展的需要。

看點二:遏制電商領域虛假宣傳

三審稿細化了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同時,三審稿增加了壹條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並可吊銷營業執照。

此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概念進行了寬泛的規定,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生產成分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認為,經營者通過“刷單”增加好評和銷量的現象層出不窮,這樣的不正當競爭容易誤導消費者。新規定對市場變化產生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規範。

看點三:界定商業賄賂的客體

二審稿對商業賄賂的對象進行了界定,其中第三項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第四項為“其他可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審組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平等地位,不宜在商業賄賂的對象中單獨強調國有單位。

還建議這兩類主體實際上是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影響力對交易施加影響,建議合並。

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兩項合並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看點四:混淆貨源“有壹定影響”

根據三審稿,經營者不得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的主體部分。不能擅自使用企業、社會組織的名稱和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名稱。

之所以強調“壹定影響”,是因為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假冒他人商標標識構成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壹般來說,假冒標識在相關領域有壹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建議明確。

北京支林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認為,他人假冒壹個沒有影響的商標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假冒,也不會對消費者的認知和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太大影響。不需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制,被侵權方可以依據商標法起訴“商標侵權”。

看點五:行業組織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三是草案新增壹條規定: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引導和規範會員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三審稿還提出,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新在當天的小組審議中建議,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出示批準文件,妥善保護企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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