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建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建設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使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利用職工集資建設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鎮,包括城關、七裏河、西固、安寧區城市規劃區,榆中、臯蘭、永登縣、紅古區政府所在地鎮,以及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其他鎮。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無房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
(壹)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2)雙職工家庭年收入低於35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和城鎮總體住房條件改善情況適時調整;調整的時間和幅度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房改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土地、建設、價格、稅務、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實行屬地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改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的監督管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市發展改革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建設、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總量控制和區域控制的原則。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布局合理,基礎設施配套,並與城市發展相協調。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在規劃規定的期限內開工。未在計劃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的,原批準的項目計劃自動廢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九條企事業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限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家庭。
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只能收取國家規定的管理費,不得有利潤。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功能,應當符合國家普通住房建設標準。
中小套房是保障房的主要戶型,套房內建築面積控制在70-90平方米。
根據建設位置和場地條件、住房需求、家庭人口等實際情況,可適當建設部分大戶型住宅,但大戶型住宅數量不得超過總數量的15%,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需要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單位,應當向市房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下列內容和相關材料:
(壹)保障性住房建設地點和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和開工、竣工時間;
(三)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目標;
(四)建設資金來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市房改部門收到保障性住房建設書面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確答復,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