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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訪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本省各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信訪工作。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互聯網、信函、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

按照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信訪分離、分類辦理、有序便民,以及依法解決問題、及時就地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第五條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下列信訪事項:

(壹)暢通信訪渠道,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國家機關負責人閱批重要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定期聽取信訪情況匯報,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

(三)建立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其他負責人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形成統壹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四)加強信訪綜合協調,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聯合接待、首問、網上受理信訪、信訪聽證評議、督查督辦、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

(五)依法處理信訪事項,實行依法終結信訪制度;

(六)建立信訪工作評估制度,定期對信訪工作進行評估。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信訪制度和信訪處理程序;

(二)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和結果,要求答復;

(三)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信訪有關的咨詢服務;

(四)要求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回避;

(五)公布接待的日期和地點,向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六)依法申請復查和復核;

(七)依法申請聽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阻撓信訪人依法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或者投訴;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第七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依法有序信訪,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他人;

(三)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調查、核實和處理。第八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的;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四)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事項,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五)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非法組織、參加遊行、呼喊口號、懸掛橫幅、靜坐等。,擾亂公共秩序;

(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第三章信訪機構和工作人員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信訪機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於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設置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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