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司法獨立和司法獨立有什麽區別?

司法獨立和司法獨立有什麽區別?

第壹,概念和意義不壹樣。司法獨立是指行使司法權的法院和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幹涉。也就是說,法官應當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作出判斷,不受任何限制、影響、誘導、壓力或威脅。我國憲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從憲法的高度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明確了獨立審判是法官的權利和義務。

“司法獨立”是西方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又稱“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分離,賦予獨立的國家機構時權力分離”。這個定義有特定的含義。在1983年出版的《日本新法理學詞典》中,總結了西方法理學中“司法獨立”的具體含義:(1)獨立行使司法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制約;(2)司法權完全獨立,不受立法權和行政權的任何幹涉和制約;(3)在法律上,司法機關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包括總統)或任何政黨的監督和管理;(4)行使司法權時,不受任何其他事物和情況的制約和影響;(5)在案件審理中,司法權完全獨立,不受任何人的指揮和命令的約束;(6)保證法官的獨立性。根據憲法法律“法官壹律憑良心辦案”的規定,為了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承認法官在地位保護和身份保護方面特別強。這六個方面完全涵蓋了西方國家“司法獨立”的要點。

第二,性質和內容不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重點之壹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與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核心“司法獨立”完全不同。

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概念具有排他性特征。也就是說,“司法獨立”只屬於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制度和政權。特異性直接決定了其解釋的排他性,即除了西方國家固有的解釋,其他解釋都不能成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司法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我們國家沒有司法獨立,我們的法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我國,如果實行西方國家那樣的司法制度,必然會從根本上改變社會主義上層建築,否定* * *生產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

第壹,如果實現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就必須改變我國的國家制度和政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和政體在人類歷史上是全新的。中國和西方國家的政體和國家制度根本不同,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也不同。我國的司法制度必須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和“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國家性質,這必須在司法中得到體現;要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權,它能保證人民在實踐上而不是形式上當家作主,必須體現在司法上。有人把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看成“壹府兩院”,這是不正確的。“壹府兩院”不是政權本身,而是政權體系下的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壹種新的政府形式,符合馬克思主義原理和中國實際。世界上哪個國家沒有「壹府兩院」?他們沒有的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實行西方的“司法獨立”,必然使司法獨立於中國的國家制度和政體性質,獨立於人民司法的憲法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獨立”的實現只能通過改變中國的國家制度和政體,從而改變整個上層建築來實現。

第二,如果西方國家“獨立行使司法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我們就否定了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有人提出,黨的司法“是司法腐敗和冤假錯案的根源”,“黨和法律應該分開”。為此,有人呼籲“取消政法委”。我們知道,各級政法委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組織保證,在貫徹黨的政法工作方針政策、協調公安和法律部門職能、統壹指揮政法戰線工作節奏、團結廣大法律工作者、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取消政法委,實際上就徹底取消了* * *產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西方有人鼓吹“司法獨立”是“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包括總統)和任何政黨的監督管理”,這是針對* * *產黨的領導。

為了實現“司法中立”,有人主張取消法官、檢察官由黨組織提名考核、同級或上級黨組織批準、人大任命的原則。同時,他們反對法官的黨派性,認為法官不應該是黨員,是* * *產黨,“司法改革”就是“黨員退黨”。這實際上是對“黨管幹部”基本原則的否定,是否定黨的領導的壹個重要方面。

第三,如果西方國家認識到“司法權是完全獨立的,不受立法權和行政權的任何幹涉和制約”,就要把中國的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徹底分離和對立起來,使司法權淩駕於立法和行政之上。

司法始終與立法和行政密切相關。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就揭示了司法與立法的關系。司法是公司制定的法律。沒有立法,司法又如何?資本主義立法的階級性決定了司法的階級性。所以,在剝削壓迫的制度下,司法公平正義是不存在的。“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監督審判”的觀點不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的權限,有權直接監督司法和審判,司法權不能獨立於立法權而存在。在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是法律的形式之壹,具有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行政法規是各級法院司法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說明司法權不可能獨立於行政權而存在。

從法律角度看,我國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也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顯然,司法解釋不能淩駕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上。從國家機構來看,立法機關優於司法機關,人大優於最高法院。這是無法改變的。西方國家的“司法優越”表現為“司法權優越”,即法院有權審查法律。這種審查權被稱為“防止議會通過立法解釋改變憲法條文的含義”,以“抵制立法權的任意性”。在美國,“最高法院處於美國生活的核心”,西方國家的法院院長可以是當代總統,也可以是代議長。這種情況不符合我國憲法精神,在新中國是不允許的。

第四,如果西方國家“保障法官的獨立性,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法官壹律憑良心辦案’,為了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承認對法官特別強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就要把“法官的地位”突出到壹個不恰當的位置。

西方國家的社會性質和法院的暴力功能要求保護法官的特殊地位。西方法學認為,“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子”,“法官不服從任何權威”,法官的權威高於壹切,“拒絕政治和道德的滲透”。為了保障法官的特殊地位,需要維護其職位特殊性:(1)實行終身制或者任期不受公務員限制;(2)享受特殊待遇,實行高薪制;(3)要求法官非政治化、非黨派化,對政治采取中立立場;(4)法官具有“制定法律”的職能;(5)具有職務豁免權,不得免職、審級調動、無法定事由和彈劾程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逮捕或起訴。這樣的特殊地位和職業特權,使得法官淩駕於政府官員之上,淩駕於人民之上。在資本主義條件下,階級的對立和利益的分化使資本的良心成為法官的良心。“司法獨立”本身就意味著法官不可能憑良心辦案,但他們欺騙說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證法官憑良心辦案。

  • 上一篇:書法有幾種類型,如楷書、草書和隸書。請詳細介紹壹下。
  • 下一篇:安全標準化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