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是以壹定的結構形式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準則。
1.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是指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則的哪些部分或要素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是如何連接在壹起的。
任何法律規則都由三部分組成: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所謂假設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適用規則的條件和情形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對誰、在什麽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它包含兩個方面:
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
2)行為者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如何行為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總結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有三種類型:
a可以是mode。b應該是mode。不要進入狀態。
所謂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滿足或不滿足行為模式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有兩種法律後果:
a)法律後果,又稱積極法律後果,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
b)違法後果,又稱消極法律後果,是人們不按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行事而在法律上被否定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恢復和補償。
2.法律規則和法律規定的區別
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的,在它對法律規則的表述上也是大相徑庭的。具體來說,大致有以下幾種突出情況:
1)壹個完整的法律規則是由若幹法律條文表達的。
2)法律規則的內容是通過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規定來表達的。
3)壹項規定表達了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只規定法律規則的壹個或幾個要素。
3.法律規則的分類
1)權威規則和強制性規則
所謂授權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某種行為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可行方式的規則。它可以分為權利規則和權力規則。
所謂強制性規則,是指內容上人們的法定義務,即關於人們應該做或不應該做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類型:
A.強制性規則
B.禁止性規則。
2)確定性規則、約定規則和適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其內容已經得到明確肯定的法律規則,不需要參照或參考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法律規則絕大多數屬於這類規則。
所謂任命規則,是指其內容尚未確定,只是提供壹些概括性的說明,由相應的國家機關通過相應的渠道或程序確定的法律規則。
所謂適用規則,是指內容本身不規定人的具體行為模式,但可以參照或參考其他相應內容所規定的規則。
3)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所謂強制性規則,是指內容具有強制性,不允許人們隨意更改的法律規則。強制性規則和功能性規則屬於強制性規則。
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允許人們在壹定範圍內選擇或協商自己做與不做的方式、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權利規則中,有些屬於任意規則。
二、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壹定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範,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範。在術語上,法理和法理(簡稱法理學)有壹定的區別。
1.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1)內容不同。
2)適用範圍不同。
3)應用方式不同。
4)功能不同。
2.法律原則的類型
1)公共理性與政策原則。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3)實體原則和程序原則。
三。權利和義務
1.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1)權利的概念
所謂法權,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允許和保障法律關系主體自主決定做某種行為的手段。法律權利的完整結構,包括:
A.自由的權利。
B.索賠權。
C.上訴權(打贏官司的權利)。
2)義務的概念
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約束法律主體行為的手段,是人們依據法律應該做什麽和不應該做什麽的界限。
2.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
3)個人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
3.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
第壹,從結構上看,兩者密切相關,不可分割。
第二,在數量上,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
第三,從產生和發展的角度來看,兩者經歷了壹個從混亂到分裂、對立到相對壹致的過程。
第四,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歷史上受到了不同的重視,因此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主次分明的。
第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描述和概括各種法律現象或法律事實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規則或法律原則,而是表達規則和原則內容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獨立的法律的要素,而是依附於法律規則或法律原則的。
法律概念按內容可分為基本(原始)法律概念(如契約、正當防衛)和非基本(法律相關)法律概念(如縱火、殺人);根據所描述的對象,可以分為時間概念(如期間)、空間概念(如住所、行為地)、相關概念(如公民、伴侶、當事人)、相關概念(如違約、侵權)和相關概念(財產、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