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司法考試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司法考試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案例9

保險詐騙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2001年9月9日,某省昌河縣某國有水泥廠將其機器設備轉讓給本縣某保險公司(非國有)

公司)保險。同年2月9日65438,昌河縣水泥廠壹臺主電機燒壞,廠長甲任命廠法。

該部的張和王向該縣的壹家保險公司索賠。張和王告訴縣裏壹家保險公司的理賠員,他們要給。

給福利。之後,張某通過熟人將電機送給外地個體戶修理,花費1,000元。某丙給張。

壹個手續費5000元,希望以後繼續給其介紹業務,並在張和王的要求下,修車費的票面價格更多。

開2萬,開3萬回到昌河縣,張某和王以昌河縣水泥廠的名義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二方將按照3萬的假修理費支付。事後,某乙想起張、王曾答應給他們“好處費”,便前往

張和王索要5000元。其余654.38元+50萬元由張、王共同分享。

[問題]

(1)在這種情況下,長河水泥廠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張和王的行為有什麽罪?為什麽?

(2)本案中,張收受5000元回扣的罪名是什麽?

(3)如何對某乙、丙的行為進行定性?告訴我原因。

[正確答案]

(1)本案中,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張、王,而不是水泥廠,A不負刑事責任。

任。本案中,雖然張某、王實施的保險詐騙行為是以長河水泥廠的名義進行的,但是進行了保險。

詐騙的故意不是長河水泥廠的意思,保險詐騙所得也不是長河水泥廠的所得,而是行為人。

張和王賺取他們的收入。因此,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刑法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是以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張和王的行為是為了讓

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故意誇大保險事故損失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2)張收受丙某5000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經濟往來中,

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視為受賄。

(3)甲乙為非國有保險公司員工。其向張、王索要5000元的行為屬於公司行為。

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給丙方5000元“手續費”寄希望於日後為其介紹業務的行為,不能體現其不正當利益。

所以不構成行賄罪。但甲某的行為將修理費用從654.38+00,000元虛報為30,000元,問題未反映甲某是否

明知張某、王虛報修理費的目的是保險詐騙,不能反映甲丙是否知道電機已投保。

因此,某丙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98條第四款的規定,不能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的* * *犯。

[測試中心集成]

關於保險詐騙罪,應當把握:(1)保險詐騙的情形。《刑法》第198條規定如下

壹種情況,保險詐騙活動構成保險詐騙罪:(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危險;(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理由或者誇大保險事故的損害。

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和第壹項

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和證明。

個人或者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

(2)保險詐騙的數額。根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的標準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

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關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應把握其與受賄罪的區別。

  • 上一篇:生物科學論文格式範文
  • 下一篇:天津娛樂場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