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很早。中國古代封建國家建立了專門的準司法國家監察制度,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和皇帝的利益服務,維護現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監督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壹(當然這裏指的是封建法制),參與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在古代,司法是從屬於行政的,所以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的),這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加強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善。中央改禦史臺為都察院,“內外官主要糾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審查人員13人,***110人,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禦史雖從屬於禦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獨立糾正彈劾的權利。明代還建立了欽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視官奉皇帝之命負責其他地方事務。作為巡撫、巡撫的官員,他們的權力比壹般的巡撫、禦史更大,有權“從事廉價的工作”。除了行使監督權,都察院還對重大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戰時,禦史監督軍隊,隨軍出征。
明代地方監察按制度與中央監察相結合,專門設置六部監察六部事務,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官、兵、刑、業六科全部給1人,左右給1人及若幹人。六部劇都要送審,如有不妥,壹律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監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給事,各監察禦史統稱為支路。官員雖然官階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很廣。所以道官的選拔是很嚴格的。同時還規定對監獄官員犯罪的處罰比普通官員重。“朝廷官員所犯罪行均加為三等,贓物從重”(《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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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傳統的政治體制中,要想有效地實施政治權力,就需要有壹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較高的政治權力來監督政治權力的執行者。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賦予監察官員以高權重的監察職位,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又壹顯著特點。這樣的特點使古代監察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使監察的運行能夠獨立於行政,對行政的監督得到有效的發揮。
明代監察制度壹般包括建議制度、訓誡制度、地方監察制度、法律制度等。這些制度大多是上壹代繼承下來的,到了明代逐漸完善。
明朝統治者總結了歷代治理國家的經驗,特別是吸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對官員的監督糾察和加強“皇帝耳目”的作用有了深刻的認識,從而使明朝的監察制度經歷了壹系列的演變和進步。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建議制度的創新。
明初曾設禦史臺,專管監察,元代還在寺中設署、設庭,成為國家三大政權中特別重要的部門和制度。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銷欽差大臣署,正式設立督察署。兩年後,他調整了其內部組織,從而完成了整合臺灣和督察局的制度創新。
他的繼任者,如文健和明世祖,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都察院是負責維護封建國家機關和官員紀律的部門。“負責糾正百官,辯是非,監督各路,是皇帝的耳目之部。”它成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主管國家監察事務。它是二等衙門,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審查人員。左右禦史(正三品)各壹人,左右副禦史(正四品)各壹人,左右禦史(正五品)各二人,按地域劃分十三禦史(正七品)若幹人。他們按照地域和業務的分工,負責國家各方面的監管,有很大的權力監管壹切。
所以在選拔任用上,明朝是極其謹慎和嚴格的。禦史臺的禦史是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因此,他們雖然級別低,但權力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官員的監督權,旨在使衙門無法獨斷專行,加強皇權,促進了明朝高度集權的君主制度的建立。
第二,諫制度的發展。
1367年,朱元璋繼承了宋元舊制。洪武六年,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科。六科最初設置於鐘吾,至洪武二十四年後逐漸定型,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發展。如果說,都察院的禦史側重於監察國家官員和壹般機關,那麽六部則是對口監察六部的業務,並不統壹,可以互相彈劾。每科壹人(正七品),約壹人(從七品),四至十人。它的職責是“始終服務,訓誡,填補空白,收集和檢查六個部門的事務。”因為六部是國家最高行政部門,封建地主政權有必要把監督六部作為主要職責。六部的權限類似於禦史,但其專業化的業務監管要求在工作還在進行的時候就發現並糾正可能的危害,消除可能的損失。
當然明朝對考生也是非常嚴格的。按照規定,壹般是“在各種政府機關工作過兩年以上且有薪者,醫師晉升者,在知府三年考試合格者。”同時明朝也很註重對事的考核,七品小官的升降要由皇帝決定。可見,明朝大量設置臺諫,壹方面是為了維護皇權,防止權臣跋扈,另壹方面是為了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從而對海內外數百名官員行使皇權。
第三,完善地方監管體系。
明代地方行政級別分為三級,監察機構也與之相對應。朱元璋稱帝前,在全國13個行政區設置了巡檢司,下設41個巡檢司。檢查署作為地方最高監督機構,與大都會監察院相比,也被稱為“臺外”。雖然隸屬於中央監察院,但在行動上有壹定的自主權。洪武二十四年,“太子文怡為陜西巡撫”,開創了巡撫制度。玄宗時期定制派遣巡撫“巡行天下,安撫軍民”。如果這些巡視地方的監察官員還負責其他特殊事務,他們就被稱為總督和知府。到了明朝中期,這些特殊的官名因為某種需要,已經發展成為固定的官職。如憲宗五年(1469)設立兩廣總督;玄宗宣德年間,專門在關中、江南拍總督,都是定制的。這樣,總督監督特別事務的制度就可以得到改善。主要由巡檢司巡撫和禦史巡視的地方(巡檢司)組成,兩者不統壹但又相輔相成,形成縱橫交錯、組織嚴密的地方監察體系。
第四,法制的貢獻。
從朱元璋開始,明朝統治者制定和完善了監察法規,為正式監察法的出臺奠定了基礎。公元1439年正式頒布憲法條例,對監察官的職位、職權、選任、監察對象、行使權力的方式、監察紀律等作了詳細規定,成為明代影響深遠的監察法規,為弘治年間《大明會典》的頒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明代“重刑治吏”和“懲教”的法律制度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上是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加上“考檢合壹”的考核制度和工廠衛生秘密監督的間諜制度,* * *同構成了壹張明暗結合的監督網。就這樣,都察院、十三監、六科各司其職,互相糾察。加上監察法規的輔助,明代的監察制度非常嚴密。
清代監察機關沿襲明朝,有所發展。在中央政府,還有壹個都察院。早在入關前,皇太極就上書朝廷說“每當貝勒及其大臣驕橫、狂妄、無禮,徐都察院必言其心。”“知其所欺,則錯怪其國”(《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級官員都在都察院的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禦史為主官,與六部尚書、總政使、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員壹起參與朝議。都察院有15名禦史(清末增至22名),專事糾察。雍正年間,專司六部的六科合並為都察院。六部負責監督和彈劾北京內外的官員。到了唐代,臺與諫並列,到了明代,科學與道教分離,到了清代,科學與道教在組織上完全統壹。監察權力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壹大特點。
在清朝,壹方面允許監督者聞風而動,直言不諱;另壹方面,為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彈劾官員必須由皇帝裁定。宣彤時期,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功能與特點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在加強政府對官員的監督、除害除害、調節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成為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能否正常發揮作用,與皇帝的愚昧無知密切相關。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性,也有許多監督者被判犯有受賄罪和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