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人到山洞探險遇險,營救難度大。食物耗盡,營救他們需要時間。其中壹個問外界,如果吃了其中壹個,其他人會不會活下來。外界給予了肯定的答復。他還問抽簽決定誰吃飯是否可行,外界沒有回答。10名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死亡。經過艱難的搜救,這些人獲救了,卻發現提問者已經被吃掉了。提問者建議擲骰子來決定誰吃。其他人不同意,但和外界談過之後同意了。在擲骰子之前,提議者(對外界說話的人)宣布撤回協議,他認為他應該再等壹周。其他人堅持在輪到他扔的時候,由另壹個人替他扔,並要求他就是否認同比賽的公平性發表聲明。他不反對。最後我決定吃了他,他被別人殺了吃了。根據法律,謀殺可判死刑。四被告壹審被判死刑,赦免權歸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未表態。現在進入上訴法院的審理。
案情很簡單,背後的法律討論真的很深刻很復雜。在這本書裏,判被告有罪的法官人數等於認為被告無罪的法官人數。雙方較量精彩,論據充分。單看任何壹個法官的觀點陳述,妳都可以相信這是最正確的判罰。
1.嚴格尊重法律的規定,定罪,但尋求行政赦免。
2.探究立法精神,法律對其無管轄權,應根據立法精神而非法律的表面規定來判定,無罪。
3.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兩難,應該有其他罪名來判斷和棄權。
4.維護法治傳統,司法不應該幹預行政,司法不能隨意解釋立法者的目的,只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審判和定罪。
5.審判要考慮常識,判決要把民意作為重要考慮因素,所以無罪。
6.當道德與法律發生矛盾時,法官應該遵守法律,不能以個人好惡來判案。
7.審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權。如果緊急避難抗辯成立,應該有自由裁量權,除了死刑還有其他選擇,不存在有罪。
8.壹命換多命,法律允許預防性殺人,為了多條命犧牲幾條命是值得的,緊急防衛成立,無罪。
9.被告的主觀動機是壹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法律不能脫離實際,法律要彰顯正義與有罪。
10.生命是神聖的,生命的價值是平等的,為了多數人而犧牲少數人(不由自主地)是錯誤的,謀殺是不可原諒的,有罪的。
11.不能無視被害人的權利,法律與情感、文化、理智與情感不能分離,這就是有罪。
12.妳應該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做出判斷。不要總是用法律術語來掩蓋自己的真實想法。妳是無辜的。
13.只有嚴懲犯罪,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制止新的犯罪。意識形態不應該影響法律,有罪。
14.應給予法官酌處權並棄權。
陣營雙方就像辯論雙方壹樣,同意和不同意,有理有據。是基於立法目的還是法律規定,立法目的如何確立,故意殺人中的“故意”如何界定,常識和民意在判決中占多大比例,生命絕對值的意義...任何命題都可以深入分析。妳我可能都不是法學專業的,所以不能從法律的角度給出自己的理由。但是,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我們都有為生活說話的權利。
妳可能迷失在14不同的觀點中,但妳依然可以在這裏找到正義的理由。目的不是如何得出結論,而是如何對妳的結論進行連貫的論述,形成邏輯思維過程。今天,我們淹沒在各種觀點的世界裏。每個人都可以傳遞自己的價值觀,深深紮根茁壯成長,根的長度就是自我思考的深度,從而形成自己的見解,立於天地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