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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病假工資怎麽算?

四川省並未將病假工資支付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企業。

1988 9月,四川省政府出臺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該規定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部分規定因與勞動法相違背已失效。對於大多數用人單位來說,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病假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依法自主確定至少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川府發[1988]17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發(1987)62號文件,也停止了。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1988 9月19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第壹條為了解決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待遇的弊端,保障職工病假期間的基本生活,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工(含學徒、技術工人、實習生、見習人員)因工負傷(含患職業病),停工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條員工患病(含非因工負傷)並停工治療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

(壹)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不滿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程序,考慮決定下浮比例,下浮比例壹般不超過各檔次標準的5%。特殊情況超過5%的,應報上級勞動部門批準。

第四條員工因病停工治療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為:

(壹)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給。

第五條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後有資格領取原工資的職工,原全國勞動模範、省級勞動模範,以及在病假期間被授予戰鬥英雄或立壹等功並壹直保持榮譽的職工。

第六條員工患病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低於學徒第壹年生活補助標準的,按照學徒第壹年生活補助標準支付。

第七條病假期間,當年多次病假時間累計計算,上壹年度最後壹次病假時間累計計算。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復工時,應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復工後應該有壹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照常發放。

第八條職工長期患病,連續停止工作兩年以上,但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恢復工作的,壹般按退休或退職處理。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假證明病假者,壹經發現,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經濟條件許可的,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可參照本規定試行。

第十壹條本規定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4月6日發布的《四川省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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