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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優待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就業: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遍、穩定、合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社會舉辦福利企業、職業治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國家促進各單位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和指導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

第三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或者自主創業。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城鄉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部分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獨家生產。政府有關部門在下達職工招聘就業指標時,應當為殘疾人確定壹定數額。對申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招工、就業、用工、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對國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受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受。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在職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入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讓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壹)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二)組織和支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為部分影視作品增加字幕和解說;(三)組織和支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表演和特殊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比賽和交流;(四)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顧。有計劃地為殘疾人設立場所。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第六章福利:

第四十條國家和社會采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壹條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渠道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救濟和補貼。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扶持和救濟。

第四十二條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興辦福利院等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

第四十四條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服務。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允許免費攜帶必要的輔助器具。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和輪渡。免費郵寄盲人書籍。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第七章環境:

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逐步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環境,改善條件。

第四十六條國家和社會逐步實施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的設計規範,采取無障礙措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幫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第四十八條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壹條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殘疾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虐待殘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與因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通奸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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